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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集团的公司法调整

论我国企业集团的公司法调整


沈乐平


【摘要】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系统地论述了我国企业集团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并对企业集团的设立、内外关系、子公司的权益及股东权益的法律调整,作了详尽的阐述。
【关键词】企业集团;公司法;法律调整
【全文】
  企业集团是由企业(或公司)所组成,公司法是企业集团的基础法。企业集团的内部诸公司(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及集团的外部关系,都须立足集团的基本成员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与企业集团的特殊关系,各国立法都把集团法与公司法视为有机的一体来规制。在有专门法倾向的德国更是把企业集团的有关规则列入《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篇“关联企业”,英国1989年《公司法》在第一编“公司帐目”界定了“集团”的含义,并就集团帐目作了详尽规定。第六编“公司法”的其他修正也有涉及企业集团内外部关系的规制。美国、日本的公司法、商法典规制了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享有特殊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会计、帐簿上负有特殊义务等。
  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但几乎没有为公司发展到企业集团的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其主要缺憾为:(1)对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持股而形成的母、子公司的独特法律关系作出规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如1965年《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1965年法国《股份有限公司法》,日本商法典中“股份有限公司”编以及美国1950《标准公司法》及其1991年修订本、英国1989年公司法等都界定了“母公司”、“子公司”,尽管各国法律对集团中的母公司、子公司与非集团中的母公司、子公司的规制有别,但对母、子公司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却具有基础性意义。在母、子公司的基本关系上主要有以下规定:管理关系,各国都承认子公司无义务接受母公司的管理,但实际上,子公司的董事会在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决策,母公司有“忠诚董事”及其它义务;会计制度方面,英、美公司法要求母公司向子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状态和损益的集团财务帐;各国法律还规制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特殊责任,以保护子公司。而我国公司法均未作任何规制。(2)我国公司法也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间因相互持股而形成的事实上的集团性关系的规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以严格限制控股的日本商法典为例,它禁止公司的存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严格控制母、子公司的相互持股,商法典确定:若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为母公司持有,则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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