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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

  分配和谐,作为分配制度的价值追求,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向和引领作用。分配和谐,注重社会公平,强化分配主体之间竞争起点的公平,并赋予其同等的发展机会,实现主体的平等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从而达到分配过程和结果上的公平,实现代际内和代际间的公平,实现有效率、可持续的公平。分配和谐要求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基础,正确处理好分配中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公平与效率、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效率和公平、奉献与和谐协调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制度协调与统一。在宏观、中观和微观领域,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做到宏观领域注重公平,微观领域强调效率,中观领域体现和谐与奉献。在分配领域,我们应追求实现坚持效率的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再次分配和体现奉献的第三次分配的和谐分配制度体系的架构,实现和谐社会分配制度的和谐。法律制度安排在理念上要考虑和谐,这是因为有利益存在,更是因为有利益矛盾、冲突与协调的存在。[3]分配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农民利益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灵魂。
  二、和谐考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影响因素分析
  (一)资本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和谐的基础性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灵巧的资本制度源于合作社本质。它是分配和谐的基础。表现在:
  第一,股本中现金资本投入比例有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来源有三:成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成员出资入股又有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或技术、提供劳动。其中,提供劳动、实物或技术应是成员出资的主要方式。在这些出资中,现金资本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处于弱势者地位的农民成员联合组成的合作组织,不能脱离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核——劳动者的结合,不能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富人俱乐部,使劳动重新回归资本的奴隶地位。这里,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合作经济组织向流通领域延伸时,现金资本的投入比例应有较大的提高。
  第二,股本的变动性。成员有入社、退社的自由,使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本处在一个相对变化的状态中。这种可变化的资本状况,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与社会互动中处于自然和谐的流动状况,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天然协调农民成员在生存发展中一时之需的能力,也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保持着必要的协调能力。这是公司资本制度没有的制度安排,公司资本一经股东认缴,就应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股东不管有何急需,就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灵巧的资本变动制度成为和谐分配的动力,它促使合作经济组织将成员分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分配使成员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现实所需。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股本的变动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壮大和发展,仍有不利的一面,需要制度规范去防止不利的发生。
  第三,资本约定。与公司资本法定制相比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认缴出资方式和程序由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约定。这种资本约定制,使处于资金弱势地位的联合成为可能,也使分配和谐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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