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家人要求先输血不要求验血,从时间上看RH阴性O型血应该还在省血液中心,如查省血液不同意将未验血送齐鲁医院,那么能否只要证明血型不合就算输入人体内,也不能挽救董明霞的生命就可以完全免责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任何证明都不能完全、百分之百地排除不同血型的血液在输入董明霞后有结合并发挥正常作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董明霞的生命在输入不同血型的血后可能会好好地活着。
第三、省血液中心。省血液中心在接到齐鲁医院的供血请求后,立即从冷冻库中取了仅有的4个单位(800ml)的RH阴性O型血进行解冻,同时又组织了稀有血型志愿者进行采集。到下午两点多,7个单位(1400ml)的血液采集完毕。但按照法律规定,对采集的血液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这个过程至少需要3个小时。同时,血液解冻也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从时间上和程序上看,省血液中心没有任何不当。如果齐鲁医院同意而血液中心不同意,此时省血液中心应当有一定的责任,原因在于,就是血液中有病菌什么的,但是些是至少保住了董明霞的生命,生命保住了,有病菌以后再治就是了,无生命什么都无话谈起。
三、血的教训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恶的一面,也看到了人性恶的一面,为什么这个说,法律是死的,但是人是有思维的、活着的高等动物,作为医生他们应该知道失血过多的后果,在受害者家人同意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他们应该输血,为什么呢他们不敢输血,就是因为怕出了问题而承担责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民法上不是有一个免责理由“受害人同意”吗?医院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自保,同时也就选择放弃生命,作为医生,他们已经失去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不应当在存在于医生的队伍里。因为面对下一个“董明霞”他们还会这样选择。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就《
献血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血液应对问题。而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强行法面前,无能为力。法律的双刃剑是人操作的,其利与害全在人的撑控之中。马基雅弗利曾说: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我们为何要用血的事实来记住前人早已得出的教训呢?——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培根)。
【注释】作者简介:苟亿强,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欣力电信法律顾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