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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由上述八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日本判例意见明显从二战前的本权说转变为占有说,体现了从强调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本权的保护,转向对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保护。日本学者认为,这与二战结束后混乱不堪的财产秩序有关。也就是说,在这种背景下,对占有法益的保护优先于对本权法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从维护财产秩序,提高财产保护的效率,以适应财产高速流转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还是以保护财产的占有本身为宜,至于采占有说可能带来个别不合理的结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排除器可罚性。因此,笔者赞成占有说。
  二、我国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关于财产罪的法益,我国刑法学界通说主张的是所谓所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一般而言,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上述观点认为,除了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只是侵犯了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外,其他财产犯罪都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整体。显然,“这是比本权说还要极端的一种学说。”
  所有权说可谓是一种戴着脚镣跳舞的学说。彻底坚持所有权说的话,不仅被害人因为享有所有权而从盗窃犯那里窃回财物的不构成犯罪,而且,由于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没有民法的根据,即所谓不受民法保护,纵然他人从其手中夺取赃物,盗窃犯也不享有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因此,任意第三人采取盗窃、诈骗、恐吓等方式取得赃物的,都不构成犯罪。持有毒品、淫秽物品的人,因为其对违禁品的持有是非法的,即在民法上不享有合法的物权,即使他人夺取违禁品,持有人也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采取盗窃、诈骗、恐吓、抢劫等手段夺取其持有的违禁品的,都不构成财产罪。因为赌资和伪造的货币是犯罪组成或者形成之物,占有人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即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占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劫、恐吓等手段夺取该财物的,也都不构成财产罪。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如贩卖假毒品获取钱款的,或者受托转交贿赂款而消费掉贿赂款的,或者受托保管赃物而侵吞的,或者受托代为销售赃物的谎称只售得少量钱款而侵吞部分销售款的,等等,因为是出于不法原因交付钱款和财物,所以钱物的交付方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即在民事法上不享受合法的权利,故接受钱物的一方纵然实施诈骗、侵占行为,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侵占罪。
  但事实上,所有权说又认为某些情形下也存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于是提出各种理由。下面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10题)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国家公布的答案是构成盗窃罪。按照所有权说,因为李某对摩托车享受所有权,其取回摩托车只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理应不构成盗窃罪。于是所有权论者不得不论证说,“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后又进行索赔的,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言外之意,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因为李某索赔的缘故。若如此,则构成的也应该是诈骗罪。不过,李某取得摩托车并非王某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结果,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实,本案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尽管王某迟迟不还无偿借用的摩托车,但王某对摩托车的占有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李某侵犯这种占有,当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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