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陈洪兵


【全文】
  所有权人从盗窃犯那里窃回被盗财物的,是否构成盗窃罪?非所有权人从盗窃犯那里窃取、骗取赃物的,是否构成盗窃、诈骗罪?从持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人那里窃取、骗取、抢劫违禁品的,是否构成盗窃、诈骗、抢劫罪?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者那里窃回所有权保留的财物的,是否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从占有者那里窃回租赁期届满的财物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债务人还债的,是否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受托转交贿赂款的中间人侵吞贿赂款的,是否能够侵占罪?谎称替人杀死仇人而收受十万元酬金后藏匿的,能否构成诈骗罪?等等。上述问题的回答直接与我们对财产罪的法益界定有关。关于财产罪的法益,国外相关探讨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一、日本的本权说与占有说之争
  在日本,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财产,这基本上没有疑问。颇有争议的问题是,这里的财产究竟是指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指单纯的对财物的占有本身。在此问题上,形成了本权说、占有说与形形色色的中间说。
  本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指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质权、租赁权、留置权等)。本权说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刑法235条盗窃罪条文中“他人的财物”,含义是“他人的所有物”;二是,只有用本权说才能有效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不可罚性;三是,刑法242条(该条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基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就本章犯罪,视为他人的财物。” )的所谓“即便是自己之物,为他人所占有”的情况,仅限于基于质权、租赁权、留置权等私法上的合法权限(即本权),故该条规定属于例外的扩张的规定。若彻底坚持本权说,则不仅物主因为对被盗财物仍然享有所有权(民法上有所谓物上追及权),被害人从盗窃犯那里窃回财物的,不构成盗窃罪。而且,由于盗窃犯对所盗财物不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则第三人从盗窃犯那里窃走赃物的,也不构成盗窃罪。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的持有,因为不能认为持有人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则其他人从持有人那里窃取、骗取或者恐吓取得的,都不构成犯罪。所有权人从占有人那里窃回租赁期届满的财物的,也不构成盗窃罪。
  本权说受到的批判是:本权人无论什么时候取回财物的,都不构成夺取罪,这会导致财产秩序的显著混乱。因为盗窃犯对赃物没有物权法上的合法权利,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则任意第三人都可以采取盗窃、诈骗、恐吓甚至抢劫手段夺取赃物或者毁坏赃物;因为国家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所以持有人不享有物权法上的合法权利,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则任意第三人都可以对他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进行盗窃、诈骗、恐吓、抢劫或者毁坏;因为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卖方仍保留所有权,则卖方随时可以通过盗窃、诈骗、抢劫、恐吓等方式将财物取回;因为租赁期限已满,占有人不再享有合法的本权,则所有权人随时可以将财物窃回;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本权,则债权人可以采取抢劫、恐吓、诈骗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贩卖假毒品收取钱款的,受托转交贿赂款而侵占的等等,因为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被害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故均不构成财产犯罪。这样,根本就没有财产秩序可言。因此,日本如今真正坚持彻底的本权说的学者几乎没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