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卢曼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原有的法律自治理论由于刻意把法律系统于其他社会领域区分开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与政治、经济等系统间的紧密而复杂的联系,也就更无法回答法律系统如何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展开互动这一问题。卢曼采用了结构耦合这一概念来说明在各个社会功能系统之间,通过某些特定结构的媒介,使得不同的功能系统能够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比如说法律通过
宪法与政治系统形成结构耦合,即
宪法同时扮演了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加以限制的结构的角色。结构耦合这个概念为我们理解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分析工具,它说明了各个功能系统如何在维持自身同一性的前提下回应相互之间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观察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道德、政治等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差别。这些系统对法律系统的激扰总是存在的,但是这种激扰的存在并不影响法律系统的自主性。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自治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三、批评与辩驳:对卢曼法律自治理论的再思考
卢曼的这一理论建构打破了那种将法律自治与法律的自给自足等同起来的做法。传统法律自治理论希望把法律看作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事物,而相对自治理论从根本上说也延续了这种做法,所不同的是他们把这种自给自足的程度降低了,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很显然,相对自治理论无法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封闭性与开放性并存这一状态,而只能作出一种似是而非的解说。卢曼通过他关于规范的封闭和认知的开放的区分,阐明了“法律是自主的而不是自足的”这一极为重要的见解。不难看出,卢曼法律自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克服了法律实证主义在对待法律自治问题上的不足之处,为更加准确地描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状态提供了有效的解释。他赋予了法律系统更加完整的自治性,但是又没有在强调这种自治性的同时割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这一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法律自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说,其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由于这种理论的独特性,也使其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质疑和批评。由是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相关批评的探讨来进一步深化对这一理论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