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仅仅强调法律系统的这种封闭性,还不能全面地解释“自治”的含义。在卢曼看来,自治并非意味着与其他社会领域的隔离,因为如果离开了社会这个环境,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没有来自环境的激扰,系统自身的运作也就无法继续下去。因此,在封闭的同时,系统必须对环境保持开放,接受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并通过自身运作化约环境带来的各种复杂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系统在封闭的同时也是开放的,它要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各种领域的纠纷、以及个人的思想与行动的不确定性。为了说明这一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同时存在,卢曼引入了规范的预期与认知的预期这一区分,这一区分的划分标准在于面临失望的时候是选择学习还是不学习(learning or not learning)。他指出:“法律系统运用这一区分将递归地自我再生产的封闭性和与环境相联系的开放性结合了起来。换言之法律是一个在规范上封闭而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法律系统的自创生在规范上是封闭的,只有法律系统能够授予其元素以法律的规范性,并把它们作为元素建构起来。……同时以及精确地与这种封闭相联系的是,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通过程式,它使其自身依赖于事实,并且在事实压力要求时,它也能够改变这一程式。因此,法律中的任何一个运作,信息的每一个法律处理都同时采取了规范和认知取向——同时而且必须连接在一起,但是并不具有同样功能。规范属性服务于系统的自创生,即其在与环境的区分中的自我存续。认知属性则服务于这一过程与系统环境的调和。”[9]卢曼在这里似乎提出了一个悖论式的命题,但是,应当注意到封闭与开放在这里实际上代表了两个层面的问题。 系统对环境的感知,即把环境中的事件作为“信息”,并非是指系统与环境存在着一种信息的交换,也就是说,信息从根本上说也是系统内部自身建构的产物,它并不能穿越系统的边界。系统是通过系统内部对系统/环境这一区分的重新引入而对环境有所感知,从而使系统将这一在系统内部所感知的信息作为运作的依据。因此,系统的开放仍然是一种封闭基础上的开放,它把外在的噪音有选择地识别为信息,并为自身运作所利用。对于卢曼来说,系统的封闭恰恰构成了系统开放的基础,开放只有通过封闭才有可能。卢曼指出:“我们决不是妄自宣称法律可以离开社会,离开个人,离开我们这个星球上特定的物理和化学条件而存在。然而,与这样一种环境的关连只有可能建立在系统内部活动的基础上,通过执行其运作,即只有通过所有这些我们称之为封闭的递归连接而可能。” [9]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封闭,系统存在赖以为凭的统一性就会消失,因而也就不再存在开放与否的问题。因此,这种开放性实际上并不影响法律系统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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