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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中的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就每一笔具备条件的债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自然应当分别从每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期间从决算日开始计算[4],《担保法司法解释》37条中“……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显系受这种观点的影响。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最高额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对决算日前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债务的保证责任期间可以统一从决算日开始计算;对于决算日之后债务履行期才届至债务的保证责任期间则只能从每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再开始计算[5]。
  欲准确把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起算点问题,不仅要参照保证责任期间起算的一般原理,又要结合最高额保证的一些特别之处。第一种观点将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起算点与普通保证的保证责任起算点完全等同,无视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对决算日前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特性,把余额保证责任看成是每笔单独债务保证责任的松散联合,显失妥当。第二种观点虽然强调了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在保证责任起算点上的区别,指出了决算日在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起算中的重要意义,但忽略了保证责任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这一基本原理。惟第三种观点笔者较为认同,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应在决算日之后。一方面,由于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所以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已对债权进行决算,决算的目的就是使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得以特定化,否则债权人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也就无法开始。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最高额保证人对在决算日到来之时,在最高保证额度内对最后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叠加而是债务整体,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最高限额以一定期间届满时实际存在的债务为准。所以,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决算期届满后的责任,债权发生期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务,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均不发生保证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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