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浅析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金振朝


【关键词】文献
【全文】
  最高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并在各国判例学说和制度规范上得到广泛承认。我国《担保法》第14条可以认为是我国担保法上关于最高额保证的原则概括。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其有关条款。但由于我国担保法理论和制度总体上都还处在探索之中,立法上存在不少问题,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统一认识,本文拟对该制度争议焦点之一的保证期间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
  把握问题的实质须从特征入手。最高额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保证的一些法律特征如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等同样也适用于最高额保证。但一般认为,较之普通保证,最高额保证除了担保的主债权具有上述特殊性之外,还具备如下一些法律特征:
  其一,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这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首要特征之一。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为部分或全部于将来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同类债务,该并非全部是尚未发生的债权,但至少有部分或全部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
  其二,最高额保证的独立性大于普通保证。最高额保证不以主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其责任范围也不是以主债务为限,而是主要受保证限额和连续债务发生的期间的影响,因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普通保证中,不仅保证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须对主债务自身扩张而增加的债务负担保责任。
  其三,最高额保证须约定保证人最高责任限额的一种有限保证。最高额保证通过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限额和保证期间来设定保证人义务的上限,使保证人从无限保证责任中解脱出来。尽管普通保证当事人也可以于保证合同中特约限制保证责任的范围,设立有限保证,但纯属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之自由范畴。而在最高额保证中,最高责任限额为合同成立要件之一,即最高额保证必为有限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