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社会公众对人大法官任免和监督问题的“无知”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人大对法官人事任免监督的严重缺位。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就“你知道法官是怎样产生的”这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发放问卷,结果显示只有22.57%的人选择“由当地人大任命”,选择“不清楚”和“院长任命”的占54.25%,甚至有相当比例被调查者选择了“当地党委任命”、“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等答案。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87页。
6 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中对举证时限和新证据的有关规定,突破了民诉法有规定,倍受置疑,各法院执行情况不一,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了执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做审查。
7 这些规范性文件多涉及到审判工作的程序、具体案件的裁判意见等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属于广义的司法解释,但在我国只有最高院才具有颁布司法解释的权限,故本文称之为“类司法解释”。实践中有些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将这些文件报送人大相关部门备案。但从人大来看,目前并没有建立具体规范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这种监督的经常性,因此即便报到人大备案,人大通常也不会审查。
8 参见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3—54页
9 周永坤:“分权——中国法制的战略突破口”,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转引自左卫民,冯军:“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0 彭真:《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转引自左卫民,冯军:“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1 一般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本文认为,
宪法多个条文规定了人大对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人事任免,旨在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的“人事权”,故为研究需要,宜对人事任免监督单独考察,将其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并列。目前有研究者持这种认识,见李昌庚:《人大监督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资料来自万方数据库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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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监督
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
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具体做出规定,如监督法第
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司法解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审查程序。
13 具体条文见:
宪法第
三条。
14 具体条文见:
宪法第
六十七条和第
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