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六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质询程序。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监督方式的概括性、宏观性相比,质询案可以针对审判、改革、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某一具体问题提出,因此具有具体性、微观性的优势。同时,与以往的“个案监督”方式相比,质询程序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具有法定性,而且符合集体监督的原则,可以有效避免旧有监督方式的任意性和个人性。可见,质询监督是人大监督方式的一个重要转变方向,可以弥补其它监督方式的不足。然而自监督法实施以来,该种监督方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优势,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很少启动质询程序。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探索使用质询程序,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优点。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监督法规定过于简单的现状,宜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哪些事项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其次要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质询案的提交期限、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限,再次,监督法没有规定对第二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法律后果,对此应加以明确,规定一个最终的处理程序,从而避免监督停留于形式。
任何制度都有其特定的运行空间,我们不可能移植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那样只能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甚至导致政治系统功能的紊乱,唯有立足于国情不断改革,才能出发挥中国特色司法监督制度的作用。笔者围绕
宪法所确定的司法监督职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改善和加强人大监督的若干建议,以期解决人大监督“缺位”问题,但是受理论水平所限,本文论述很不成熟和周详。仅希望此文可以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进一步思考与研究。
【注释】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 当前人大监督存在以下问题:有些监督力度不够,有些监督方式如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在实践中很少运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开展监督的同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不够,甚至有些监督活动受到批评,认为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2 人大在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听取法院工作情况,从法院职能来讲,审判工作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方面,因此应作为报告的重点。但长期以来法院已习惯于向人大作“全面汇报”,且从人大报告篇幅来看审判工作只是占一小部分而已,涉及更多的是有关落实党的政策方针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甚至包括司法改革情况,且并非从促进审判角度作总结。人大也习惯于这种汇报方式,并引导法院采取这种汇报方式,然而人大代表们在人大会议上听的越多,就越笼统,越找不准重点。另外,笔者发现,有些专项工作汇报的选题也不能紧扣法院审判工作,而是围绕一些党的政策、司法政策问题而定,如“规范司法行为情况汇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情况汇报”、“落实司法为民情况汇报”,这些题目并非人大围绕法律实施、审判工作而展开,而涉及到了党的政策、司法政策领域,由党、上级法院实施监督更为合适。
3 目前各级人大的决议均非常简短,仅从最宏观的角度对人大工作情况“发表意见”,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例,该决议仅区区269字。另可参见梁旭红:“人大监督司法之应然状态”,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4 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被沈阳市人大通过,最终沈阳市大会主席团决定由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人大第二年的会议报告,3个月后,沈阳市人大召开13个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联系会经认真研究做出一个“开创性的决定”:于8月9日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中院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不少评论者认为沈阳人大的这种做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见:《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11日。2007年1月26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因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在此之后未见衡阳人大作什么决定。这种审议结果,“除了给中院一个不好看的脸面,也没有任何实质约束力”。见《东方早报》,转引自:http://news.sohu.com/20070130/n247922881.shtml,2008-7-13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