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
宪法下的司法监督主体及其职权
1、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即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监督。11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贯彻实施
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因此法律监督是人大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实施
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的监督。12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13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14 人事任免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的任命和罢免。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各类审判人员享有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同级法院各类审判人员享有审判职务的任免权。15
2、上级人民法院。在我国,从最高到基层的四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权。
宪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6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的活动属于法律实施的范畴,自然要受到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由于
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此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的监督内容和方式,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下位法依据
宪法精神赋予检察院以抗诉权,从而明确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监督。17
4、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
宪法总纲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在政治、思想、组织上领导决定了党有权也有必要对法院的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除此之外,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司法监督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接受人民的监督”。18
宪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实践中,公民个人的认识、观念和判断往往会形成大众舆论,以舆论监督的形式表现出来。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旨在界定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类监督主体的权力分工协作关系,公民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公民权利,并非国家机关权力,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虽不属于国家机构范畴,但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党对司法的领导和监督与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必然要发生各种形式的联系,故应将其纳入本文讨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