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邦没落之前的政治现实——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基本为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所沿袭,阿奎那依据同样的分类标准,把政体划分为正义政体和不正义政体两大类和六种形式。这种分类标准的实质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在不同剥削阶级的法学家之间可以相互继承。
  (一)正宗政体(normal polity)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polity)两大分类之一,与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相对。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公共利益为依据把政体划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 无论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统治,只要统治的目的不是为了统治者自身的私利而是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政体(政府)就是正宗政体。正宗政体依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君主政体(一人统治)、贵族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共和政体(多数人统治)。共和政体是合于中庸之道的最好的政体形式,各类政体优劣次序依它们距离中庸之道(最好的政体形式)的远近来确定,“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这样,共和政体优于贵族政体,贵族政体则优于君主政体。正宗政体在政治权力分配上遵循的原则是:给予地位平等的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则相应给予不平等的权力。亚里士多德实质上承认正宗政体应具备法治(rule of law)的精神,但他把某些虽不以法律为治但形式较为温和的政体也划入正宗政体。
  (二)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两大分类之一,与正宗政体相对。变态政体的根本特征是以满足统治者(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自身私利为统治的目的而不顾及公共利益,依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平民政体(多数人统治)、寡头政体(少数人统治)和僭主政体(一人统治),它们分别为共和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变态形式。依据它们距离最好的政体形式(共和政体)的远近,它们的优劣次序是:“僭主政体最劣、寡头政体次之、平民政体再次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分配政治权力的依据是公民的才德、门望、出身(自由)和财富等因素,而其中第一项是最正当的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 变态政体实际可能依既定的法律为治,但却是不符合法治(rule of law)精神的,因为法律是与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