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指出“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订立城邦及全体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划分政体有两个主要标志:要以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要看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利益”。依据这两个标志,他又把政体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第二类,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在分析了政体类型以后,亚里士多德又提出了政体职能问题。他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它的议事职能、执行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它的治权。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具体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类型应同具体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相适应,也受历史、经济、传统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并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来确定。同一国体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体(polity),不同国体的国家也可采取相同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视为政权、政府和公务团体,而不考虑政权的组织形式。他依据两大分类标准对希腊各邦的政体作了总结和分类:第一看国家最高治权执行者的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第二看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 。依据第二个分类标准政体可分为正宗政体(normal polity)和变态政体(abnormal polity)两大类。“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他或他们所掌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掌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而依据第一个分类标准,正宗政体又可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变态政体可分为僭主政体(即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即财阀政体)和民主政体(即平民政体)三种。这种政体共分为两大类六种形式,其中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类型的划分是对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347)政体划分的继承与发展。柏拉图对政体进行划分的标准是:一要看执政人数的多少,二要看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依法办事。依此政体也可分为两大类六种形式:优良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恶劣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即暴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所说的民主政体和平民政体只是平民政体的两个不同种类,不过前一种较为温和而已,这两种政体应统称为平民政体而归入变态政体。因为这两种政体就其本质都是不良的,只是程度上有温和和不温和之别。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是否依法办事的分类标准发展为是否照顾到全邦的共同利益,是基于他对良法和恶法(good laws and bad laws)的区别的。他认为法律是与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只有与正宗政体相符合而制定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即使依法办事而所依的法律不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样的政体也不能称之为优良而只能归之为恶劣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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