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较之其他古代东方或西方国家,在“
宪法”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雅典“
宪法”不仅是古代奴隶社会法律文化的优秀代表,而且开创了世界民主政治与民主化法律的先河,对中世纪城市自治制度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均产生了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尤其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宪政的先驱。但雅典“
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其实质在于保障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地位与权利,占居民人口绝对多数的广大奴隶、异邦人、妇女均被排斥在民主范围之外;统治集团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公民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为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拖欠国家债务等一定条件,尤其是担任将军职务国家不予报酬,这就使穷人不可能与富人享有同等的机会;且实现民主的方式也较落后,如抽签形式使一些不称职的人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故不能对雅典民主制“
宪法”做出超越历史的过高评价。
亚里士多德晚年在研究了希腊一百多个城邦国家政体及一百多种
宪法性法律后撰写的《雅典政制》,内容广博,义理深邃,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取材于梭伦、修昔的底斯等人的历史作品,记述了公元前403年以前的雅典政治制度史,提供了研究政治学的历史资料;第二部分是公元前5世纪末至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时代的雅典现行“
宪法”总汇,详述了雅典立法改革过程与成就、不同种类的政体形式及各城邦
宪法的主要内容,成为后世研究希腊城邦管理形式特别是雅典民主政体的主要依据。
《雅典政制》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完整系统的政体理论,构成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主要包括:(1)政体分类学说。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人数多寡与政体目的,将政体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正宗政体,包括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一类为变态政体,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正宗政体不论人数多少,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而以富人为主体的寡头政体和以穷人为主体的平民政体代表了富人和穷人的各自偏见,故而并不可取。(2)折衷主义中庸思想。亚里士多德强调反映中等奴隶主阶级意志的法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政体是最好的法律与政体,极力推荐介于三种正常政体、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共同政体,这是亚里士多德以保持平衡不走极端的中庸思想观察城邦政治所得出的必然结论。(3)法律与政体关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阐明了法律与政体一致性观点,指出了政体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政体的辩证关系。他论证,由于政体有好有坏,法律必然有好有坏;合乎正义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而不合乎正义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必然是违反正义的坏法律;法律不能凌驾于政体之上,而要受到政体制约,促进合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