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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在前几次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典权要不要规定在《物权法》中,居住权要不要规定在《物权法》中,以及非典型担保如优先权、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要不要明确规定,曾争论得热火朝天。现在不用争论了,因为《物权法草案》作出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物权特征,就视为物权,就是非法定物权,那么,典权当然具有物权特征,那么就当然地将其视为物权了。尽管居住权的规定也从《物权法草案》中拿掉了,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居住权,法律将其视为物权,当然也就没有什么争论了。其他的还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以及优先权等,难道还有再争论的必要吗? 没有了,问题解决了。这就是,我们在前边所提到的典权、居住权、优先权、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都是重要的物权形式,法律是都应当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有了物权法定缓和的规定,在《物权法》中不作具体规定,这些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也都是物权,是非法定物权,当然也就不用再争吵和争论了,因为它们都可以获得物权的地位了。
  在《物权法草案》没有进行本次讨论之前,立法专家就提到了物权法定缓和的修改意见。笔者当时是极力赞成这个规定的,并且赞扬说,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一个立法杰作,其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它不仅解决了上述这些物权的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而且还给其他物权发展以更大的空间,使物权法具有了更为灵活的弹性和包容性。在这样的法律原则之下,物权法具有了开放性,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不仅对于非法定物权,而且即使是市场经济有新的设置物权的要求,开放性的物权法也能够发挥其弹性的作用,确认其为物权,适应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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