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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杨立新


【摘要】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也是物权立法的趋势,否则,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就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可能会扼杀新兴的物权,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物权法》在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
【关键词】物权法定;缓和;非法定物权
【全文】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究竟要严格到什么样的程度,是一个较大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从立法草案的条文设计上,是坚持较为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从《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开始,规定了较大程度的物权法定缓和。这是一个聪明的决策,是物权立法的一个杰作。
  一、对典权和居住权以及非典型担保物权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态度
  在历来的《物权法草案》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如何规定用益物权中的典权和居住权了。
  典权是一个物权,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物权法》究竟是否规定典权,却有着极为曲折的过程。主张规定典权的大有人在,反对规定典权的也不在少数。而立法机关对典权有些不待见,在关键的时候删除了典权的内容。可是,如果不规定典权,那么,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典权就有可能在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中被排除出去,将不再作为物权对待。可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典权确实存在其必要性,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如果暂时不使用,既不想出租给他人使用给自己添麻烦,又不想卖给他人而使自己丧失产权,这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典出去,既没有对出租房进行管理修缮的麻烦,将来想赎回就赎回,不想赎回就绝卖,都可以。因此,中国人的老祖宗创造出来的这个物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产权人的特殊需求,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制度,是固有的中国物权种类。如果《物权法》不规定典权为物权,真的是很可惜的。可是,典权的命运就是这样的凄惨,几进几出了,最终《物权法草案》还是舍去了典权的规定,因此引起很多学者的不满,这种不满的含义就在于实践的需要和历史的遗产。那么,删除了典权,就意味着中国的物权法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如果民间出现典权的约定,那么就只能认为其是债权,按照债权的规定适用法律。这是我们在《物权法草案》删除了典权之后所能够想出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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