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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志愿者的劳动者性

有偿志愿者的劳动者性


田思路


【摘要】21世纪的劳动力市场,典型劳动与非共性劳动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这是劳动形态多样化、弹性化、流动化的必然结果。志愿者的有偿服务是不是非典型劳动中最边缘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有偿志愿者是不是劳动者?如何对他们进行法律保护?本文借鉴国外最新研究成果,对有偿志愿者的劳动者性进行分析,提出根据志愿者行为的不同类型和劳动关系的从属程度,分层次和范围对有偿志愿者予以保护的劳动法学课题。
【关键词】有偿志愿者;劳动者性;劳动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如今在世界各国多样的志愿者活动中,有偿志愿者越来越多。志愿者有偿劳动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志愿者组织在需要雇用职员和专业人才时,招聘有偿志愿者比在外部劳动市场招聘雇员更能降低成本费用;二是支付一定的补助和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志愿者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志愿者来说,这是保证他们长期持续地进行志愿活动的措施之一;三是得到志愿服务的受惠方,希望通过谢礼金表达感谢之情;四是随着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丰富,在与政府进行合作解决雇佣等社会问题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许多国家把志愿者组织作为失业和就业之间的桥梁。根据世界劳工组织(LIO)的研究报告,近年来,在高失业率特别是青年失业者增加的西欧各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以及以巴西为代表的存在低收入者社会统合问题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有偿劳动的志愿者不断增加,对在劳动市场直接就业存在困难的失业者,可以由志愿者组织为他们提供有偿劳动机会,同时可以接受职业训练和领取失业保险。美国的《国内志愿者振兴法》明确规定,向以减少和消灭贫困为目的的志愿者组织的专职人员,每月支付酬金100美元(最高不超过125美元);另外,向参加抚育残、弱、病、弃儿童的“养祖父母活动”的60岁以上的低收入者,支付每小时不低于2.45美元的酬金[1]。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人们对有偿志愿者的认识还十分模糊。目前我国社会的普遍认知和学术定论并不承认志愿行为的有偿性,这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比如大学毕业生西部志愿服务,一方面我们强调它是志愿行为,不承认它的有偿性,更不承认它是解决就业困难的一种形式[2];但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志愿者提供每月600元的较高的生活补贴和其它经济补偿[3],生活补贴甚至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除新疆少数地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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