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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的一种有效途径

  合资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但是中国入世后,随着相关投资政策的逐步放开,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对待已成趋势,外商允许独资的领域也拓宽了。因此,内外资企业的差别越来越小,合作的基础日益动摇,越来越多的合资企业通过股权重组的方式走向分裂。在企业股权重组的实践操作中,合资企业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常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股权重组。由于该类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因此与纯粹的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批准登记制度都更为复杂。本文旨在讨论:在中国入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背景下,股权转让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独资企业转变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并对其中所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做出分析。
  一、 合资企业的合作基础分析
  (一)中方合营者的动因
  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今后的发展来说,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合资是它们进入国际市场并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的手段,可以解决它们资金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借助对方的信息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了解国际市场动态以及国外其它公司的管理、技术水平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
  从法律制度上来分析,法律对合资企业在出资期限、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比国内企业更优惠和灵活:(1)合资企业各合营方的出资不必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缴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资期限,在企业成立后再缴清,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足额缴清出资后公司才能成立;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3)在经营管理方面,我国法律给予合资企业很多优惠,如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而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就更为明显。
  正因为合资企业在所得税、土地、政府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比非中外合资企业更多的优惠,许多中国企业宁愿与外国企业合资,也不愿意与其他国内企业合作,尽管后者更能够避免跨国合资产生的文化、管理理念上的冲突,合作的成本更低。
  (二)外方合营者的动因
  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我国有巨大的尚未开发的市场,有丰富的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而且,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外资企业给予很多优惠条件,这些是吸引它们来中国投资的最重要的原因。国外投资者初来乍到,对中国的具体制度和情况可能不甚了解,选择独资的设立成本较大,与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国内企业合作是最方便和快捷的选择,可以分散风险。此外,与国内企业合资可以避免关税壁垒和取得东道国的支持与合作,还能够利用国内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劳动力等),迅速打开在中国的市场。
  二、 新制度背景下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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