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的一种有效途径
孙彦
【全文】
【引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笔者注)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 。可见合资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未颁布之前,合资企业的设立和行为主要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约束。
《公司法》颁布之后,对公司的设立、出资、组织机构及行为等作了系统的规定。依据原
《公司法》第
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
《公司法》定位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般法。在作为特别法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公司法》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合资企业。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是规范合资企业的法律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