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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院调解的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院调解的设置并不是为解决纠纷,更多的是为了执行党和国家当时的路线、方针、政策,力图使当事人注意国家复兴和集体主义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必须为国家利益让路,一切得从国家全局出发。陆思礼曾用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一起纠纷来说明当时法院调解浓厚的政治化色彩。[⑧]纠纷的政治化意味着个人认为是私人的关于小问题的冲突会被调解者看作是大不相同的问题。政治化要求调解者将一般价值观适用于纠纷解决。这些价值观强调对党和国家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集体努力的信奉。因此,与争议者对问题和纠纷的可能的解决办法的看法完全不同的调解者,可能将更多的时间和努力花在形成一个政治决定(改变争议者的“思想”或“立场”)上而不是花在解决纠纷涉及的小问题上。相应地,纠纷可能会以一种或两种方式受到压制。主要的纠纷压制发生在以下情况:调解者适用抽象的原则,强调为了国家团结、集体生活和提高生产而无争并相互协助,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淹没于其中。[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始,中国逐步开始经济体制改革,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向导,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个人意识苏醒,中国宪法也承认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个人利益开始被国家关注。在法院调解中,当事人的利益也被得到尊重,调解者也不以意识形态化和漫无边际的国家、集体利益来压制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从以调解的名义全盘压制纠纷到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利益的前提下达成调解,这样必然会使调解率逐年下降。反映到司法制度上,就是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转变,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拥有更多主动权,不必非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不可。
  2、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化和熟人社会的瓦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宣称物质决定意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利益格局多元化开始形成。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被达成共识。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市场在流通中配置资源。传统的生产格局已走向衰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通过信息“面对”陌生人,也就是说彼此面对的更多的是陌生人发出得信息,在法治框架内,谁是发出信息的主体已经不是那么重要。费孝通先生多年前所称的熟人社会逐渐解体,而韦伯所称的卡理斯玛和传统权威已在让位给法治权威。公民愿意在确定的法治权威下去诉求本属自身的合法利益。尽管整个社会尚有“人情”的影响,但“亲兄弟明算帐”、“先小人后君子”被阐释进入了现代法治意境,更多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法官更加职业化)。事实上这里有一个“传统——现代”的冲突。中国人一直以来是一个厌讼的民族,若双方对簿公堂,以“人情——道德”化解其矛盾的可能性极小,在走上诉讼之路前,想必已在某个平台进行了交流。现代中国告别了“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公民能从文本中读出属于自己的确定的权利,他们会坚持以法律名义作出的判决。先前较高的调解率背后必然隐藏着一些负面的因素,农业社会成员的忍让,权力的压制,对诉讼的负面评价。当代的工商社会让国人学会了冒险,权力被不断限制、诉讼被视为正常,在利益博弈中,大多数人期待着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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