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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从自然法的角度思考

  笔者认为国际赔偿责任系列义务的产生源于遵守自然法的要求。下文详述之。
  2、现代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本文认为,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历史上,学者们曾经就国际法究竟是自然法还是实在法争论不休。格老秀斯独辟蹊径,提出国际法既是自然法又是实在法,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这种一分为二的思路不仅澄清了人们的疑问,而且帮助国际法在历史舞台上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显而易见,这种两分法如果不是正确的对社会规律的理性认识,就决不会对社会存在产生如此积极而巨大的反作用。遗憾的是,近四百年后的今天,两分法几乎被人遗忘,多数的学者坚信国际法就是实在国际法。然而,不管人们相信与否,国际法始终包含着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两大基本元素,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元素占据主导地位而已。
  从古到今,这两大元素的联系始终不曾割断。在国际法发展的近代阶段,自然国际法占据主导地位,实在国际法在自然国际法的影响下逐步发展。这一时期,自然国际法既是实在国际法的基本素材,又是实在国际法的指导原则与评价标准,部分自然国际法还被直接适用m}于国际关系以填补实在国际法的空白。那些作为实在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关于国际法主体、领土法、外交法、条约法、海洋法、战争法的习惯与条约,很多都取材自罗马万民法。比如,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习惯法就是来自罗马法的人法。[⑩]又如,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习惯法(包括领土性质、领土范围、领土取得及救济方式)都是借鉴罗马财产法而得来的。此外,在实在国际法缺乏的情况下,部分自然国际法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当时的国际仲裁法庭就不乏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先例。到了国际法发展的现代阶段,实在国际法逐渐繁盛,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极端实在法主义的影响下,自然国际法一度不再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但即便如此,自然国际法仍然保持着对实在国际法的指导、评价作用,自然国际法规则仍然在被转化为实在国际法。例如,已经被上升为条约法的,适用于外层空间、南极、国际海底区域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以及“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原则,都是由万民法中的“共有物”等概念以及罗马财产法发展而来。[11]虽然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的情况大大减少了,但是出于实在国际法的结构性缺陷,自然国际法时常被用来解释实在国际法,部分自然国际法也仍然有可能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比如,“马尔顿条款”规定,即使缺乏相应的国际协定,平民和战斗人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显然,这里的“国际法原则”并非实在国际法。无论如何, 20世纪实在国际法的迅猛发展,是离不开自然国际法的影响与支持的。在国际法发展的当代阶段,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联系,不仅不能减弱,反而应该进一步加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已经质变了的国际关系,更有效地应对现实的挑战,更能动地推动国际法的否定之否定。我们必须在维持自然国际法的基础作用以及承认实在国际法的主力作用的同时,把两者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要让自然国际法在引导实在国际法向良性发展、弥补其固有缺失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目前的国际法呈现出不成体系的表面态势,但在实际上,是存在可以赖以构建完善国际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的。这就是自然国际法,它不仅本身具有逻辑性的体系,而且派生着、决定着实在国际法,它是唯一有能力筛选、梳理、整合越来越呈巴尔干化的实在国际法的范畴。因此,国际法本身是有其独特体系的,只不过这种体系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对自然国际法的忽视而难以被正确认识,更不用说发挥应有作用了。规律,不论人们正确认识它与否,总是存在的;但对人类社会而言,如果认识出现了很大的错误,那么应有的体系也就会变得“不成体系”、实在国际法的发展也就难以顺畅了。李浩培先生早就指出,纯粹的实在法主义,“把国际法置于一层散沙的基础上”, [12]这就意味着,只有把实在法主义与自然法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座坚实的国际法大厦。就目前的形势而言,虽然自然国际法只占国际法的少数,意志国际法占国际法的大多数,但是只有两者间的有效平衡才能保障国际法的持续良好发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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