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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众”到“精英”——论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型

从“大众”到“精英”——论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型


车浩


【关键词】文献
【全文】
  摘要:近年来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变革大讨论的背后,是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的对立。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不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结构相对简单,学术含量较低,体现了一种大众话语的立场。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专业化的趋势要求司法队伍精英化,学术界必须能够提供与之相匹配的理论工具,因此,犯罪论体系必将面临大众话语模式向精英话语模式的转型。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 大众话语 精英话语
  
  一、法学研究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
  
  “精英”与“大众”本来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一对用语,被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在原有的词义上又被赋予了独特的分析功能。从语境论的立场来看,任何“法言法语”都有其存在的特定语境。无论是法律规范用语本身,还是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模式,总可以从中看到“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之间或隐或现的对峙。有学者指出,法律解释中的“话语”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其中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大众话语”是以社会需要、民众要求等法律的外在价值为基点,暗含了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民主”与“正当”的元叙事;而“精英话语”则是以法律本身的逻辑等内在价值为终极目标,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①]也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的语言也存在“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之分,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和关于自然犯罪的规定应尽量采用大众话语,便于一般民众的把握,而总则部分和法定犯的相关规定则宜采用精英话语,才能满足抽象和严谨的要求。因此在立法中不能简单地支持某一种语言立场,而是要合理地分配二者适用的场合和范围。[②]
  由此可见,法学研究中的“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基本上遵循了这样一种区分标准:即“大众话语”注重社会一般民意,要求“法言法语”应易于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显露了理想化和普泛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则以法律职业的自治和法学理论的精密为出发点,追求法律自身的逻辑并与一般民众隔开距离,体现了精英化和专业化的愿望。要言之,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区分在形式上表现为专业性的强弱和深浅,背后则蕴涵着不同的价值立场。其实,二者的矛盾不仅存在于立法语言内部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中,而且也存在于披着“精英化”的外衣的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建构中。笔者认为,晚近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热点的犯罪论体系,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其中,倡导引进德日“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观点与为现行的“四要件”理论辩护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这种“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之间的对立。当然,本文这里所说的对立,并不是指不同观点持有者本身有“精英”和“大众”之分,而是反映在对于推行哪一种犯罪论体系的立场背后所潜在的价值冲突。
  
  二、犯罪论体系中的“精英话语”:以德国为例
  
  德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论体系的系统建构肇始于20世纪初叶,由贝林格等学者发起。在此之前,德国早期的刑法学家如斯蒂贝尔和费尔巴哈等,仅仅是从“要素总和”的角度来表述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斯蒂贝尔于1805年出版的《论犯罪构成》一书中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费尔巴哈在1805年出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因此,德国早期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条件和要素的简单罗列,至于以何种逻辑结构将这些要素有机地联结起来,以及司法者在认定犯罪时的思维模式和顺序,当时的理论并未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释。体系建构上的自觉是直到贝林格才出现的,他将“构成要件”的概念赋予新的生命力,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结构,形成了刑法理论史上第一个成形的犯罪论体系。这种对体系自身建构的孜孜以求深受当时的法哲学思潮的影响,对于这段历史,台湾的韩忠谟教授曾做过追溯,“溯自19世纪初叶的‘一般法学’盛行于欧陆以来,法律思想受其影响至为深巨,此一学派治学方法极端重视实定法之研究,尤于现行法制之共通概念与一般原则,从事于分析整理,不遗余力,因而所形成之法律见解与理论无不经过严密之推理,具备高度逻辑形式,使法律学成为有组织有系统之知识,是其特色。而在刑法方面,足为此种概念逻辑之代表者,殆无过于‘犯罪构成要件’之理论。”[③]由贝林格开始,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又经过近一百年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繁复的、完全专业化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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