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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以基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

我国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以基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


封利强


【关键词】刑事纠纷 刑事诉讼 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全文】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本世纪初开展的一项旨在修正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崭新尝试。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这一做法从产生之日就伴随着不少批评和非议,而且在实践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因此,全面总结刑事和解的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的责任。笔者参与了卞建林教授主持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课题,并作为调研组成员于2007年7月24日至8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研。[1]本文拟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和解实践为样本,分析我国刑事和解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的设想。
  一、现实困境: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层司法机关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运作模式。但是,目前在刑事和解的审查机制、适用范围方面还有改进的余地,仍然面临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以及被害人滥用权利、缺乏统一标准、制度障碍等突出问题。
  (一)刑事和解案件的分散审查机制存在弊端
  目前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的启动由承办人各自负责审查,即由各承办人在接受案件以后,依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案件是否适于和解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这一做法的弊端在于:
  第一,不利于实现刑事和解案件审查的专业化。目前在试行刑事和解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几乎每个承办人都办理过数量不等的和解案件,但并没有人专门办理和解案件。由于要同时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检察官们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独特办案规律便很少有机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并且每个检察官所接触到的仅仅是某一类或几类和解案件,因而所积累的办案经验也是不全面的。
  第二,容易导致检察官追诉犯罪与主持和解之间的角色冲突。一方面,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分歧不大,需要有人从中斡旋;而另一方面,作为承担追诉职责的案件承办人又不适合兼任和解主持人这一角色。
  第三,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办案程序、适用标准不统一。我们在访谈和座谈的过程中发现,各承办人对于刑事和解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因此,在办理和解案件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如果说在具体办案程序上的不一致仅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一个办案程序不规范的印象,那么,在适用标准上的不一致便足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现行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轻伤害案件。但是,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实践中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案件也比照轻伤害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双方协商达成谅解并进行赔偿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交通肇事案,以及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
  这种实践中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规定对和解适用范围规定得过窄,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访谈和座谈的过程中,大多数检察官认为,刑事和解不应当局限于某一类案件或者某几类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必要逐步予以扩大。有的检察官特别强调,不应该把案件种类作为是否进行和解的依据,属于规定种类的案件也一定适于和解,而不属于规定种类的案件也不一定不适于和解。是否适用和解的关键因素应当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三)刑事和解需要面对不确定性因素
  刑事和解实践中可能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三种,一是加害人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的违约;二是被害人在双方达成和解且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的反悔;三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不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首先,对于加害人的违约,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人民检察院基于双方和解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加害人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否基于这一事实而撤销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无疑问。
  其次,被害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反悔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自诉来寻求救济。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能就难以维系。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一些被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反悔,事后检察机关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但是,如果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检察机关就会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最后,检察长或检委会可能会作出与承办人不尽一致的认定,从而不同意作不起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害人已经依照双方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被害人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当返还,就成为一个问题。实践中,有的检察官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返还,民事赔偿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应当一并由法院解决。但是,如果被害人拒绝返还或者已经无法退还如何处理,也就成为一个问题。
  上述情况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中尚未遇到,但检察官们普遍认为现实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成为困扰刑事和解工作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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