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是1974修改商法时制定的商法特例法,区别公司规模大小设置监察制度,将大型公司监事的权限扩大到业务监督,同时创立审计员制度。其后,历经多次个别修改,2002年的修改是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
公司法修改的组成部份。该法曾在1993年的修订中对美国的外部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通,在大型公司设置外部独立监事,此次修改又直接引进了美国式独立董事制度,对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重大、全面的调整,改事先管制型为事后监控型的法例,放松公司管制加大自治,强化内外监控。详见吴建斌,陈林淼:《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的特例法>最新修改评析》,《现代日本经济》2004年第3期,第31页。
参见吴建斌:《日本
公司法的本国化、现代化与法典化演进》,载吴建斌等译:《日本公司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杨洁:《经济全球化的思考》,《中国考试》,2002年第6期,第46页。
张利臣:《论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及其影响》,《辽宁工学院学报》2002第4卷第6期,第27-28页。
秦富:《21世纪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理论界》2006第5期,第42-43页。
王潇怡:《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特点》,《时代经贸》2006年第4卷,总第41期,第80-81页。
J·H·梅里曼等:“‘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特性”, 高鸿钧译,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第59页。
《美国金融界围攻公司改革法:指其削弱纽约竞争力》,《国际先导报》2007年3月19日。
刘永光:《日本
公司法最新修改述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233页。
陈丽娟:《从德国<公司治理规约>看该国公司治理改革》,《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26期,第58页。
徐克:《英国公司法改革》,《经济导刊》2005年1-2期,第73-74页。
参见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
公司法》,法律出版社科2006年版,第252页。第二编“美国《标准
公司法》的由来和发展”。
这些调查报告包括:1999年《基本方针》、《股东大会与股东沟通》、《公司设立与资本维持》、《海外
公司法的改革》; 2000年的《制度创新》、《资本维持的其他几个问题》、《公司担保的登记》、《完善结构》;2001的《最后报告》。
石慧荣:《从英国公司法的改革看中国
公司法的修订》,《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70-176页。
英国《2006年
公司法》第307(6)条。
英国《2006年
公司法》第369(4)条)。
英国《2006年
公司法》第369(3),(4),378(3),379A(2A)条。
英国《2006年
公司法》第 282(2)条,第 283(2)。
Aparna Viswanathan, The Company Act 2006: Towards Shareholder Engagement and Streamlining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C.C.L.R, Volume 18, Issue, p202.
对此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公司秘书制度能够确保公司至少有一个专人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可以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有人认为,如果允许公司免除或补偿董事违背其应尽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拟议中的成文法里的董事义务规定就会名存实亡。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
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严厉,则有可能降低那些有能力的企业家担任董事的热情。关于另外制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标准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是董事的集合体,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应承担同样的责任。
王汉齐:《英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与责任——兼谈英国公司法改革》,《经济导刊》2004年第11期,第73-77页。
按照现行做法,公司董事只在受到严重的暴力和威胁时,才能请求将其家庭住址在公开记录中取消。这种制度不利于人们担任公司(特别是有争议的公司)的董事职务。
Janet Dine: Company Law, p6.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直到《新经济规制法》通过,时隔30多年,只有不到3%的法国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了德国模式,上市公司比例较高一些,达到了16%,而在非上市公司这一比例不足2%。
参见吴建斌:《日本
公司法的本国化、现代化与法典化演进》,载吴建斌等译:《日本公司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吴建斌:《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91页。
在“大和银行事件”一案中,日本大阪地方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判决被告董事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计高达8亿多日元。随着高额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日本经济界要求减轻董事等的民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日自民党出于政治需要,于2001年5月30日,向国会提交了包括免除董事责任内容在内的商法修改草案。该修改案于2001年12月12日公布。详见《商事法务》2000年第1573期。
刘永光:《日本
公司法最新修改述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刘永光:《日本
公司法最新修改述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
公司法》,法律出版社科2006年版,第250页。
徐克:《英国公司法改革》,《经济导刊》2005年1-2期,第73-74页。
穴户善一:《类别股份、新股认购权等自由化》,《法学家》2001年第1206期。转引自刘永光:《日本
公司法最新修改述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