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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

  (五)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述评
  作为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重大成果的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出于整合公司法律规范的思路,一方面将原来分散于商法典、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特例法中的公司法规范统一成为一个法典;另一方面是实现公司法规范的通俗化,并在协调相关规定的同时引入一系列新的制度。就公司法规范体系的性质而言,从强制性规范体系的定位,转向以任意规范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日本公司法典还放弃了大陆法系按责任形式对公司分类的做法,将两大法系的公司类型融合进来,重新进行分类。公司法典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整合为一类公司,又按照股份转让是否有所限制再进行细分,并创设了合作公司。[33]日本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进独立董事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日本2002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仅在法律上作任意性规定,交由上市公司自己选择适用,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不再设监事会。这种引进方式相对于我国在公司二元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强行塞进行独立董事具有合理性。日本1993年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思路和宗旨,创设独立监制度其本意是想在维持原有公司治理架构不变的前提下,兼收美国独立董事的功效。但是,由于未触动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收效甚微。[34]设置重要财产委员会。大型公司和视为大型公司其董事会人数达到10人以上且有1人以上为外部独立董事的,可由董事会决议设置重要财产委员会。重要财产委员会依董事会决议授权行使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关于股份公司的重要财产的处分及受让和大额借款。但董事会不能将经理及其他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解任和分公司及其他重要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者废止这此权利委托给重要财产委员会行使。在设置委员会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执行经理,而不得设置监事或者监事会。各委员会须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半数以上须为外部独立董事并不得为该公司的执行经理。不得以章程规定执行经理须由股东担任,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委任执行经理决定公司的业务。应职能委员会的要求,董事及执行经理应当出席该委员会会议,并就该委员会请求的事项做出说明。即使董事会已确定应当招集董事会的董事时,该董事以外的组成委员会的董事,也可经其所属委员会的指定招集董事会,而不受该规定的限制。组成委员会的董事,经其所属委员会的指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该委员会的职务执行情况。
  2、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其中包括:(1)赋予监事出席董事会并陈述意见的法定义务。(2)增加独立监事人数。新《商法典特例法》第18条第1款要求独立监事人数必须占监事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并规定只有“过去不曾担过任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使用人”者,才具备独立监事的资格。(3)监事任期由原定的3年延长为4年。(4)赋予辞任监事在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的权利。(5)大公司赋予监事对新任监事的同意和提案权。
  3、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
  商特法规定大型公司和视为大型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书、关于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处理的方案,除接受监事的审计之外,须接受审计员的审计。由于商特法最新规定大型公司可以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和执行经理制度,所以对外部独立监事的消极条件进行追加,须在其就任的前5年内,不曾担任该大型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执行经理、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大型公司的董事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该报表应符合法务省令的规定,并正确反映该大型公司在会计年度内本身及其子公司、关联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产及盈亏状况。合并会计报表在接受审计之前,应经董事会认可。然后,在该决算期的股东大会年会召开之前,应当依法务省令规定的方法,接受监事及审计员的审计。董事应将上述经认可的合并会计报表向股东大会年会提出,在该年会上报告该报表的内容。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在股份有限公司内增设新机关——外聘会计。外聘会计由股东大会选任的注册会计师(含审计法人)、税务师(含税务师法人)组成。外聘会计与公司的内部会计一同参与公司的会计事务,以实现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外部化及外部会计专业人员监督内部化,借此提高公司财务会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设置委员会公司与董事责任的免除
  减轻董事对公司的责任[35]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新商法第266条第17款规定,当董事由于轻过失而违犯法律或公司章程时,只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即使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其损害赔偿额超过出一定限度的可以进行免除,即代表董事所负的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6年的报酬;新商法第266条,第18款规定,独立董事及监事赔偿额为2年的报酬,超出法定部分的,损害发生后可以免除。其具体手续有三种:其一,根据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而进行事后的免除。在向股东大会提出免除董事责任议案时,须征得全体监事同意;股东大会对议案表决时,须对责任产生的原因、赔偿限额及计算根据、免责事由、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披露;其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议对董事责任做出事后免责决议,但是,如果拥有表决权的3%以上的股东持反对意见时,则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其三,独立董事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与公司事先签订责任限定合同进行免除。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董事必须是在善意、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由于一般过失而违反商法第26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时,才可能获得免除责任。(2)对股东进行事前或事后的情况披露。首先,如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事后免除,须在股东会上披露下列事项:第一,引起责任的原因事实及应赔偿数额;第二,被免除的赔偿限额及计算标准;第三,免责理由及具体免除数额。其次,如根据章程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事后免除的,决议公司应以公告的形式对具体情况进行披露。第四,如根据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公司事先签订责任限定合同,那么,当公司知道独立董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在最初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将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5、股份类型多样化并解禁库存股
  1989年在日美进行产业政策协调时,美方指出日本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日方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因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现象被解除,大量股票涌入股市成为股市暴跌的又一原因。为了维持公司稳定经营的目的,日本企业找到了另一个防卫措施——大量持有库存股。因此,2000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修改商法,对库存股实行解禁。2001年6月商法修正案获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原则上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公司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持有自己的股份:(1)依股东会的决议取得;(2)基于商法的另外规定,以买受人以外的方式取得自己的股份。另外规定包括股东异议评估权行使,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以及公司回购禁止向外部转让的股份;(3)依股东会决议回购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保有自己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和参加分红。除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处分自己保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时,须依董事会决议,按新股发行程序进行。当向特定的人以特定的价格转让时,或者对限制股份进行处分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以保护既存股东的利益。公司保有自己的股份时,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注销。允许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能够促进公司并购。一方面,公司进行股份交换、吸收合并和吸收分割等类型的并购时,可以用交付公司所保存的股份代替新股发行;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可以通过取得自己股份的形式作为反收购措施。[36]商法允许发行的类别股份有:限制表决权股,这类股份的发行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2;业绩连动股份;附强制转换条款的股份;授予类别股东大会否决权的股份。新商法把无表决权股作为一种新的股份形式,无表决权股已不再是优先受配股。表决权受限制股份的制度化使公司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发行股份的类型,使资金的筹措途径多样化。类别股东大会权限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类别股东的权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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