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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

  4、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2005年公司改革法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鼓励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强化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增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透明度,提高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效率。为使股东年会的举行应与年报的公布时间挂钩,以使股东在表决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规定开放性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年会。公司应在网站上公布年度计划和最后的财务成果和报告,以及应在网上公布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只要股东同意,公司可以通过电讯方式与股东联系,公司可以使用网站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公司登记成员联系。新增规定股东的表决程序复查权,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要求对所有的表决进行复查,并且,复查报告必须在公司的网站上公开。在英国,除了机构投资者外,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多为通过中介机构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间接投资者为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形式上,其股份记载在中介机构的名下。结果,这些间接投资者只能依合同约定,间接通过中介商从公司得获得信息或影响公司。为切实维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其参与公司事务的能力,使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挥更多的作用,法案规定了两项措施,以让公司能够更容易地将股东的一些法定权利授予间接股东行使。一是注册股东可以通过代理投票的方式间接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是只要公司章程规定了对间接投资者的授权条款,登记成员就可以指定间接投资者行使其法定权利,并且受指定人与公司成员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出席会议、参与表决获取有关财务年报等。
  5、方便公司设立、降低运营成本
  为使英国成为最易于公司设立的地方,法案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1)自然人可以设立任何种类的公司,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封闭性公司、开放性公司、担保责任公司以及公益公司。为执行欧盟12号指令,英国从1992年开始,准许成立单个成员的封闭性公司[31]。准许自然人设立任何种类的公司,实际上是取销了单个自然人不得设立开放性公司的限制。(2)简化公司名称的规则。在英国,公司的名称注册与名称使用,分别适用公司法和商业名称法。法案将合并规定称为规则,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并且,法案将放宽有关商业名称标示的规定,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公司名称使用要求。(3)简化登记手续。包括:取消有关合法性宣示签名的要求;放宽有关公司成员的登记要求,既往成员的登记豁免期由20年降低为10年,登记内容相对简化;新、旧成员的登记信息要分别保存。
  以上英国公司法的各项改革措施表明其给合本国公司组织结构以小型公司为主的实际情况已将立法的重点由大公司转向小公司。并在立法技术上注意到判例法的不足,确定了公司法典、次级法与行业自律规范三个层面互相协调的公司法现代化路径。同时,为了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使公司法方面的修改、完善及时作出反映,赋予了政府更新公司法的权力,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另外,它对公司设立、决策程序、董事责任所作出的一系列简化、放松规定,以及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对增加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法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述评
  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是在《商法典》重生之后,近20年来法国公司法领域所经历的一次最大的更新。
  1、关于公司治理改革。(1)中小公司的治理向契约回归。法国1966年的《商事公司法》引进德国的双层制,但是,实务界对德国模式的反映十分冷淡。[32]这促使公司法对中小公司改革重归契约化。(2)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新经济规制法》把股东提起诉讼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10%降到了5%。(2)增设管理鉴定书制度。管理者实施了可疑的经营管理行为时,经过辩论程序后,由法院裁定指定一名专业人士就某项商业活动出具专家意见。有权提起该程序者包括:第一,符合法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组成的社团。《商法典》第L.225-120条第一款规定:“股票经过允许进入法定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东,证明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注册至少达到两年的,并且合计拥有至少5%的投票权,可以成立股东社团以便在公司中主张其利益……”第二,根据《新经济规制法》修订的《商法典》第L.225-230条规定,一个或几个至少拥有公司5%资本份额的股东。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为:首先,使用范围有所扩展。今后鉴定书涉及的问题扩展到《商法典》第L.233-3条规定被控股的子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从此,进入了公司集团的领域。其次,运作方式的改变。提起鉴定书请求之前,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必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管理者提出问题;只有穷尽了内部其他咨询途径才可以提起管理鉴定书程序。由此,决定了该制度具有补充性。然而要求穷尽其他咨询途径不适用下列主体:检察机关、企业委员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从1966年《商事公司法》开始,股东在法定信息来源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管理鉴定书作为补充性手段获得足够的信息。(3)扩展股东大会监督权。《新经济规制法》规定经理会成员或者独任总经理可以由股东大会撤换,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这一职权。
  2、增强股东大会对股东的开放性。《新经济规制法》第120-1条规定:公司可以选择以电子通知的方式代替普通邮寄信函的方式,履行诸如召集会议的通知、大会决议草案的登记、传送文件和信息等手续。为此,公司应当以书面的方式事先征集股东的同意,并记载其电子信箱的地址。反之,受通知的股东随时可以用附回执的挂号信明确地通知公司,前述的通讯方式,以后须由邮寄平信的方式所代替。2002年《新经济规制法》实施条例允许股东可以电子的方式,履行与普通法同样的手续,申请远程投票的表格。投票表格意见的委托文件,从此以后可以用电子的方式签署。该条例还规定在股东大会期间,以电子方式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必须在会前通过公司提供的密码进行验证后,才可以登录专用网站。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股东的出资。2003年8月1日《经济创新法》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新法生效后创设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公司章程”来确定。《商法典》新订第L223-7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以劳务、手艺、专有技术、产业折股作为出资。《新经济规制法》规定,认股人可以先行认足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只要在公司成立时,缴纳认购股份的1/5。其余的可以经过公司经理决定,在公司登记成立后,5年内分一次或数次予以补足。在公司发行新股之前所有发行的股份必须缴清股款,否则新股发行无效。这项改革的目的旨在便于创业。
  4、对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进行规制。《商法典》第L.233-3关于控股的定义规定为: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存在控制表现为:当它直接、间接、或根据表决权协议拥有、掌握被持股公司股东大会上多数投票权;当它事实上,通过拥有的投票权,能够决定是否通过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当它直接或间接拥有后者超过40%的投票权,没有任何其他股东直接、间接拥有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时,它被视为行使控制。两个或多个人协调一致行动人能够事实决定另一个公司股东决议通过与否,被视为联合控制另外一个公司。《商法典》第L.233-10条规定,“下列行为被认为一致行动:行为人为了对公司实施共同政策而达成一个协议,目的在于购买、出售投票权或者行使投票权。”
  5、简化公司设立程序。(1)在线登记。《经济创新法》第4条规定:“对创立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停业事项的公告以电子形式发出时,应当遵守国务咨询委员会的条例规定进行。”(2)创办公司证明。新法规定:只要创业者提交完整的注册材料,便可以取得创办公司证明。这使他可以立即开展工作。创业者持有该证明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尚未登记成立的情况下,就能够取出投入公司的出资。(3)放宽住所的规定。《商法典》L.123-10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时,应当附上公司住所所在的房产使用权证明。并且允许多个企业共享一个住所。第L.123-11规定,在两年内,创业者可以不受任何相反的法定或约定的条款的限制,将企业的住所设于的居所,或者如果是以公司形式创业时,设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所。但是,根据创业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又有不同的规定:首先,自然人如果他有一个商业机构,比如一个店铺,则商业地址只能是该机构所在的地址。在没有任何相反规定或者约定时,该自然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居所作为公司的住所。其次,除非有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法人可以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去申请企事业登记,从而将住所设于其法定代表人的居所,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存在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将企业的住所设于自己的居所;不过从企业成立之日不能超过5年,同时也不得超过法定、约定和司法决定的该住所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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