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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批判性思考

  三、依据第13条进行行政许可评价清理
  (一)进行行政许可清理的必要性以及第13条的指导作用。
  中国政府在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洗礼后,逐渐认识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性。然而,滞后的行政体制改革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许多行政法规、规章逐渐显示出其与社会发展的不合拍性。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必须经常性的对陈旧的许可立法进行清理,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日本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这一点。1964年9月提出的临时行政调查会的改革意见指出过多的许可对社会的不利:“在现行的许认可中,设有许多并不一定具有必要性的,或者难以期待其实效性的、涉及到细枝末节的繁杂、过大的规制。此外,胡乱地设置、给国民赋课无用负担的并不少。”[11]因此,要求对之进行调查、研讨,以推进该制度的合理化运作。在1981年7月的第二次临调会,从行政事务的简化、合理化等角度提出了推进许认可的整理、合理化问题,在80年代中后期的分权、自治和政府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套改革下,许认可改革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日本的这些经验,可资中国行政许可改革借鉴。其他各国的许可制度改革,无一不是为了理顺行政与市场关系定位。中国的《行政许可法》第13条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潮流,基本上把握住了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问题,这对具有几千年家长主义行政传统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大挑战。可以说,第13条是进行许可清理的指导性规则。为了信守WTO规则下的国际承诺,国务院自2002年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开始,进行了多次集中清理,以理顺审批与市场的关系为主线,对某些领域是否设定许可也充分考虑到了市场的基础作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2]
  (二)依据第13条盘活许可评价机制。
  事实上,在如何利用第13条的作用这一点上,行政许可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制度,例如第19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第20条设立了行政许可评价机制。第六章则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大多处于一种睡眠状态。因此,盘活现有的法律制度,使之物尽其用,从而可以避免因另起炉灶式的重新立法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在这里,笔者倾向于加大带有亡羊补牢特点的许可评价机制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及时收集许可实施中的各项信息,总结实施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调整许可的设定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对其设定的必要性进行考量,从而可以进一步落实第13条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认清行政与市场的关系,从而实现行政许可立法与生动的社会现实的衔接。因此,充分发挥许可评价机制的作用,绝非为对现实的妥协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是为彰显第13条立法精神的制度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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