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人大博士生熊丙万一篇文章《对网络媒体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法律思考》,其观点也是对央视报道和法院判决质疑的,文中提到“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历来是社会讨论不休的重要话题。诚然,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合理宽容新闻失误是必要的,这也并非纵容失实报道。但是,放松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和行业自律,也将会使新闻自由走向另一面,即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害”“让央视承担核实‘致癌物质’义务,让门户网站承担核实‘涉嫌’依据的义务,还是让网络新闻转载在标题中加上‘两村90%的桃受损害’的信息,都不会影响各路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监督权利。”
三、笔者对法院判决的质疑
作为亲历此案的孟林茂的代理律师,不单是为孟林茂个人权益负责,后期更虑及本案判决对司法界和传媒界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笔者将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以自己认为并所能达到的最全面的程度直接提取或概括出来,和读者分享。
(一)关于本案主要事实
二审法院只在一审基础上多查明了一个“技术员所说的海龙不是晋州海龙棉织厂”,即海龙棉织厂并未在源泉染织公司染毛巾的事实。其他事实一二审是一样的。
法院的事实认定有如下需质疑之处:
1、央视报道海龙棉织厂在被调查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染色属“张冠李戴”,一二审法院仍认为报道“主要内容真实”
海龙棉织厂是否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染色,当属本案主要事实。一审开庭,技术员即被采访对象和源泉染织公司都出庭作证,澄清事实,证实海龙棉织厂从未与源泉染织公司有业务往来,技术员持染色样品所说的“海龙”是指其本人在外地工作时为一个外地名叫“海龙”的客户(个人人名)染过毛巾,但一审法院未“查明”,反而以技术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又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其说的“海龙”个人的存在,或证实其所述的“海龙”不是海龙棉织厂云云而未予采纳。央视记者自己作采访报道,同样作证人,未提交任何能够确信“海龙”即指“海龙棉织厂”的证据,一审法院反而未考虑其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而直接认定其报道 “主要内容真实”。二审法院虽查明了这一主要事实,但仍认定报道“主要内容真实”。
2、央视报道海龙棉织厂在被调查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染色的侵权行为事实,判决书竟忽略――回避了
央视报道“海龙棉织厂在源泉染织公司漂染毛巾,从源泉染织公司和另一染厂取样11种经鉴定9种含强致癌物”之行为,当是此名誉侵权案至关重要的事实,央视确实如此报道的,判决书忽略未写。只以“报道中,央视记者从调查的染织公司提取染料样品进行检验,并让专家对国家标准和明令禁止使用的有害芳香胺进行介绍”一笔带过。
3、央视记者取样不规范甚至造假的事实,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地被忽略――回避了
染料取样是化验的前提,是得出染厂是否使用致癌染料,毛巾是否含致癌物的关键环节。央视报道从两个被采访染厂提取样品11种9种含致癌物,而央视记者在庭上承认,“从源泉厂和其他一些厂都提取了一些样本送检”,“还从市场上提取了一些染料,是一起交给检验中心的”,从源泉染厂提取样品“四五种吧,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从海洋染厂提取多少样品“记不清了”(注:海洋染织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未提取任何染料样品”);鉴定报告是否能明确哪些样品从源泉染厂提取的,“有一部分能明确”。央视记者对用以化验的染料样品说不清数额,讲不出可信来源,未能提交检验报告,甚至以其他来源或用途的染料冒充被报道染厂染料的事实,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央视记者证言是否采信,也被一二审法院都忽略了。是否法院也认为无论从哪里取样化验或提取什么用途染料化验,都是用来染孟林茂的毛巾的?所以这个事实不是主要事实,可以忽略不计!
(二)关于本案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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