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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Study on the Evidence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刘春霖;冯志强;刘义青


【全文】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总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二十世纪末,计算机网络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和快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令以数字技术为标志的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规制较传统作品发生深刻变化。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现象,网络世界就会折射多少问题。有关数字网络的侵权活动日益扩展,网络著作权的纠纷随之而起,且大量涌现。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无疑多属于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尽可能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实现无纸化,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就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有助于信息技术进步。信息技术将电子证据纳入研究的视野,同时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也会推动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法律上的证据资格,克服它固有的缺陷,必然会促进信息技术的改进。
  一、电子证据及其可采性
  (一)电子证据的涵义
  学界对电子证据的表述众说纷坛,有“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诸多称谓。不同的表述方式从不同的侧面描述了电子技术以及网络环境下的这一新兴证据的多维属性。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①这一界定至少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电子是指在技术上具有电的、光的、电磁的或数字的类似性能。第二,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不仅包括计算机设备,还包括录影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形式。第三,电子证据既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切材料,还包括它的派生物。比如将计算机内部的内容打印在纸面上,这时不能单纯认为它是普通的书证。如果这种文件不具有独立性,而需要与计算机内部的信息核对一致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它就是一种电子证据的派生证据。按照电子档案学的观点,要确保一个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应该将电子档案运行的整个系统一齐保存。这实际上是把电子记录的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视为一体,用硬件管理的观念来管理软件。以计算机为例,将一个计算机系统保存并提交法庭是十分繁琐和不容易操作的。那么将它打印以纸面的形式表现于外这也不与证据法学矛盾,它只是一种“将不能感知的原始电子证据转换为可以感知的派生证据”的简易方法,并没有抹杀电子证据记录的完整性。就如同在传统证据中将不能提交到法庭的物证,用照片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不丧失它的证明价值和原有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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