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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限行新政的法理分析

  从内容上讲,“新政”没有援引任何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只是提到国务院节能减排的政策,和奥运期间限行达到的良好效果。而这两点,都不足以构成“新政”的法定依据。简言之,该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从程序上讲,一个旨在限制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在作出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也没有告知相对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更没有听取广大私家车主的陈述和申辩,甚至对如此事关重大、牵扯广泛的事情,事先没有组织过哪怕一场听证会?只是单方面的,有些霸道的,作出了这么一个“劫富济贫”的行为。
  综上,“新政”作出的主体不适格,内容无法律根据,程序不正当,不具备合法性要件。
  (二)合理性
  一个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因素:正当性、必要性、比例性。
  首先,正当性是指作出该行为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进行的。在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之间作出取舍很容易,政府的职责是永远站在合法利益一边;而在两种正当利益之间作出取舍却很不容易,政府的职责并不永远站在多数利益的一边,因为那样有可能违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样,在利益之间取舍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公民对空气质量提高的需求”和“私家车主驾车出行的需求”都是合法且正当的需求,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是否是不可调和的呢?空气质量的下降除去北方气候、周边沙漠化环境的影响外(总不能把沙尘、浮尘天气也归究于机动车吧?),还受城市功能分区规划的影响,试想:如果不是现在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住宅区杂乱的揉在城区,不是现在四环路内只要有块空地儿就批地盖楼,交通至于现在这样拥挤吗?政府的失职、更大利益主体的推波助澜,导致的恶果却统统让私家车主们吞下?打着提高空气质量的幌子,人为制造冲突,从而大刀砍向较弱的一方,正当性何在?
  其次,必要性是指作出该行为的措施是必要的,或者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解决空气质量提高的需求和改善交通拥挤的途径有很多种,也并不限于我们已经讨论的范围。但是在诸多方案中政府首先拿私家车主开刀,必要性何在?政府甚至没有承诺限行后空气质量会改变多少?交通拥挤程度会改变多少?事实上,以奥运期间为例,单双号限行也不能解决特定路段的交通拥挤问题,该拥挤的路段照常堵,该拥挤的时间段照常堵。那么,十选二限行更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既然不能解决问题,采取这样的限制措施必要性何在?
  最后,比例性是指为达成正当的目的,采取的措施与达成的效果应该成一定比例关系:例如存在多种措施时,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不可避免的要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时,要对相对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在限行新政中,如何解释在多种可选方案中,20%禁行率是损害最小的?对这种正当利益的损害,政府是否提供了适当的补偿?我们所能见到的是“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这种补偿是让私家车主在禁行日做公交和地铁吧?既然不能提供同等待遇(出租车)的补偿,谈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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