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公民形象的问题,因为自由主义,至少是经济学的自由主义完全把公民当作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这个判断不仅是个经验的判断,而且具有价值判断的内涵,即认为这也是正当的。这就抹平了关心公益的公民与专心私利的公民之间的差别,甚至关心私利的公民要更为可取,因为他(她)更通达,更明事理,更符合人的本性。这对中国社会所弥漫的这个犬儒主义有推波助澜之效。近二十多年来,在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他社会情势的相互影响下,中国社会中犬儒主义(cynicism)思潮甚嚣尘上,投身于公益事业被视为落伍与迂腐,蝇营狗苟于个人私利、漠视公共事务被认为进步与时尚,这对于中国社会的成功转型和新秩序的构建具有极其消极和负面的后果。这种后果在公法学领域的一个体现是,倡导公共参与的观点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市场,也有人写这样的文章,但没有多少读者认真对待。公益诉讼的问题也没有多少人关注。这样的公民,怎么可能从集权化的体制下开出自由民主体制来呢?公民共和之一对公民美德的关注,对公民参与、审议或者协商政治的强调,具有很大的纠偏意义。共和主义概念的背后,是一种积极的公民形象,它认可并且倡导公民及其所组成的自愿团体在公务提供与公域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共和主义研究的深入开展,将促使行政法理论与制度背后的公民形象发生革命性变换。
最后是关于经济学与民法帝国主义的问题。在法学学科之外,这十几年来对中国法学影响最深的就是经济学了,许多法学家,不仅法理学家,也包括部门法学家,都以在文章中运用几个经济学的名词术语为荣,以不懂经济学为耻。主流经济学家都是经济学自由主义者,例如有经济学家说要像戒除毒瘾一样戒除政府管制(规制),这就将政府规制妖魔化了,但却基本忽视了政府规制对于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等公共权益的重要价值。在法学学科之内,涉及到公法学与私法学或者说民法学的关系问题。民法学的帝国主义,在中国是与经济学帝国主义同时兴起的,这是因为传统民法学对于私人自治的推崇与经济学自由主义对市场的推崇是对应的。民法学帝国主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许多民法学者认为民法能够保障人权,但民法作为调整私人主体间关系的私法,是没有办法解决人权保障这一公法问题的,因为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峙与平衡。以最近受到热烈讨论的
物权法为例,民法学者普遍认为物权领域中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能够由
物权法来解决,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公法问题,靠
物权法根本无法解决。民法学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不仅仅是权利之学,也是公正之学,公共利益之学,是善良公正的技艺。法学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私人权利,也有公共利益,对公法学来说尤其应当如此。但公法学被私法学殖民化的后果,是使得这些全都被遮蔽了。民法学帝国主义的另一个消极后果是导致了过度强调概念演绎和规范分析(我所批评的只是“过度”,而不是否定概念演绎和规范分析本身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而对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具体政策层面的研究不够,而共和主义能把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的维度都引进法学研究之中,这将会纠正这种偏颇,把价值和政策等维度引入法学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