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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共和主义与现代公法

  其次是公共利益问题。尽管我们是一个在宣传上特别强调公共利益的国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公共利益即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保障,无论是传统体制还1990年代以后趋向寡头化的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在这样的体制下,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一样是没有保障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下岗工人权益的被侵犯是同时进行的,权贵的特权绝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但问题是,权贵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与侵犯往往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就导致公共利益在中国的名声很不好。这几年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以公共利益为名低价剥夺农民、居民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行径,更是让公共利益好像成了过街老鼠。在公法学者讨论问题的时候,谁敢于谈保障公共利益,谁就被别人看成异类。但是,我们如果谈公法,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因为公法与私法的差别就在于公法要集中关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如果抛开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很多问题都没法解释清楚。对公共利益观念的漠视,导致我们的公法学仅仅着眼于对政府在经济规制职能上进行限制,而对政府在社会规制、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缺位问题,关注不够,也缺乏解释能力。控权论将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作为行政法学的根本宗旨,具有坚实的学理基础,对中国现实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其所取得的成绩是无法否认的,在这一方向上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有很大的空间。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传统行政法学以实现对行政权的控制为宗旨、以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对立为基本预设,这种行政法研究范式对于加强人权保障、减少行政恣意与专断具有重要的价值,这在警察法与行政救济法等行政法传统领域中体现的尤其明显。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现代国家已经从夜警国转变为行政国、社会(福利)国或规制国(regulatory state),其职能已经不限于传统的治安维护,而是发展到包括经济与社会规制、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提供等广泛领域;法律的宗旨也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还要增进公益以及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和价值主张加以协调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关注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政府的防范,显然已无法回应经济社会的现实对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需求。行政法学者如果固守控权学说,将无法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转型做出更大的贡献,也会导致与其他学科对话能力与机会的丧失。行政法学必须超越和扬弃(不是简单的抛弃)传统的控权模式,采取一种更加平衡的模式,既要实现对行政权的规范与制约功能,又要通过以程序为中心的制度设计,通过对包括信息披露、标准设定、许可特许、最高限价以及自我规制、合作规制、私的规制等在内各种规制手段的设置,实现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的匹配,保证行政权运作和公共管理的效率与效能,促使国家、团体与个人的相互信赖和协作配合。共和主义的讨论,有助于中国公法学界不仅认真地对待“权利”,也要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探讨保障公共利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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