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共和主义与现代公法
李洪雷
【全文】
1990年代自由主义浮出水面,实际上很多人认同自由主义,并不仅仅是因为自由主义的理论解释能力强、在知识上是“真理”,更是因为认为它是“道德的”,是直面当下中国现实政治状况对不公义现实的一种抗争。但另一方面,我们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个人权利强调得很多,但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美德却多有忽视,甚至抱着一种鄙夷的态度。这里实际上有一种悖论存在,这种悖论也体现在许多自由主义者的理论主张与其实际行动的张力上:在他们为公民权利、社会公义而呐喊的行动中,我们都能够看到公民美德的光辉,但自由主义理论本身却无法解释他们的许多行动,或者说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不能为他们的行动提供动力机制。从公法学的角度看,1980年代以后美国法律评论上刊登了大量讨论公民共和主义的文章,其主题非常广泛,包括公民美德,教育,财产权,环境保护,信仰自由,行政国家的正当性,
宪法的变迁等,为我们提供了自由主义之外另一种政治思潮与西方现代公法的关联,可以给我们许多启发。对于公民共和主义所涉及中国当下的几个问题,我想在下面依次进行分析。
首先是立宪政治与日常政治的区分问题。对此高全喜教授有篇长文,谈得非常深刻。在美国,宾州大学法律评论在1990年刊登了James Gray Pope的一篇文章,它的标题就是“共和时刻”,实际上“立宪时刻”就是“共和时刻”,是有一个全民关注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关注国家公共利益的时刻。没有大批有公益心的人破除搭便车的心理,站出来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就无法跳出集体行动的逻辑怪圈,就不可能实现从全能国家到宪政国家的过渡和转型,这一点已经为各国宪政发展的经验所证实。在这个背景下特别容易凸现出自由主义功能的有限性和解释力的缺乏。自由主义所能解决的是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的范围,但不能回答公民对国家的道义责任的范围,这种责任也并非与法律没有关系,实际上我们所倡导的法律,必须能够为公民承担自己对国家的道义责任提供合法适当的空间与渠道。从立宪政治与日常政治的角度,还可以反思宪法学研究中立宪政治学和
宪法解释学的关系问题,中国的
宪法研究者如何能够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如何在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和具体案例的处理上,将
宪法进行结构性变革的需要与解释和适用现行
宪法的需要加以平衡,这是需要高度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