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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


李锡鹤


【关键词】共同行为;按份;连带;共同之债;补充责任
【全文】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与不真正连带关系责任比较
  所谓不真正连带关系,即各债务人均有替代资格,但无追偿资格的法律关系,外观似连带关系,其实并非连带关系,可称表见连带关系,如前文例(8) 。
  不真正连带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无合意,称偶然事件。通说认为,连带关系因同一原因(事由)发生,不真正连带关系因不同原因(事由)发生。[1]此处之“同一原因”和“不同原因”,似指债务人之间有无合意:有合意为“同一原因”,无合意为“不同原因”。此说似可商榷。如:共同侵权发生连带关系,但不以加害人合意为要件,应属不同原因;即使加害人有合意,毕竟各有行为,称不同原因也未尝不可。
  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权人均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免除债务。两类关系的区别在于: ( 1)内容上,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只有连带债务关系,无连带债权关系。(2)原因上,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全体加害行为共同完成,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各加害行为分别完成。(3)效力上,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无追偿资格。追偿资格不同的原因在于: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是共同行为人;而不真正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非共同行为人。
  通说称连带关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2]此说实属误解。连带关系表面上包括替代资格平等关系和追偿资格平等关系,实质上就是追偿资格平等关系。但连带债务关系仅指替代资格平等关系,不涉及追偿资格关系,故称不真正连带关系。连带债务可定义如下:有替代资格之债务。连带关系有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是假连带关系。连带债务无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 。这意味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不能成立。严格地说,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应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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