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现实的人类社会中经济行为也即为如此,人与物的联系的该三方面是共生于这个世界!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
这种对于物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恰在于其体现的经济价值的增加,尤其是第二类与第三类的结合,在近代经济组织——公司(一个陌生于初始之私法世界而为我们所离不开的私主体法人概念)中运转;依然,对于物的所有者则是自由和独立的体现:因为十八世纪的欧洲革命废除了身份的枷锁(更应该说是贵族们被“拉到”了平民的地位,而大众们依旧如故),由契约所代替。虽然在经济生活中有着资本的剥削(但,谁能削去这种状态呢?),而生活本身一定总体上强于以前;这种独立与自由也体现在了早于几个世纪的文艺复兴之中,继而是随后的几次科技革命!
二 论债权的社会价值
相对于物权,债权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物质利益的较大化及主体的相对的独立。在一开始的毛皮和稻谷的交换,因为目的仅在于自我的生存而未想到财富的积累,集市的交换主体间的信用不存在任何的缺乏。然而,社会的分化程度的深入,使得一部分人占有了较多的剩余财产,这时对财富的积累被视为首要目的。因此就出现了类似的那种如不出毛皮或交不出稻谷的情况,即不能支付或迟延支付(罗马法上的债的实务上有了债的支付的表述)。于是,债权本身之意义--期待相对人给付的内容的出现了。
这种最初的交换本身就以为了财产的进一步的扩张为目的。所以,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物权的发展,债权日趋强大了起来。人们从实物交换开始到以后的货币实物交换,以及如今的资本证券的流通,无不体现着债权本身的巨大价值--增加了主体的财富的占有。
同时,债权的实现本身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在此则体现了债的对主体的自由和独立的保护。一开始,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往往是将其整个人身至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而不论是否客观不能履行,只要该状态的出现即为债权人享有支配债务人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使得债务人从一开始被单纯的杀戮,到沦为奴隶,再到将之视为商品而出卖。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包含强烈的人身责任的债的关系发展为了只具有经济价值的纯粹的债的关系。从债务人的角度可以看出,其主体的独立与自由亦是与其自身的财富同等的得到了发展。
担保的价值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担保权的作用。虽然担保权属于物权,但由于其在近代法中的显著地位,经济界对其自身的流通性的要求,使得其在法律中似乎拥有了债权的色彩并逐渐的债权化。
这种担保从最初的单对单信用危机(基于现时的对于资本的缺失)出来针对个别之债权人的担保,到由于经济界的需要,业主有了债权的一般流通性和独立性的要件,在发挥物的第一次用途之后尽可能地发挥出了其融资的担保价值,市场的主体在独立之后,获得了更为显著的更强的收益。对于整个社会,则由于这种物的担保价值发挥,给社会注入了一股非同一般的流通资产,使得整个近代的财富远远超过了前代的总和。也正因此,原本作为物权的手段的债权,在与担保权的联姻融合,于近代经济组织中,已将其自身化为了法律生活的内容!这种现象的最为体现的是抵押权的独立性、流动性排去了所有权。(柯拉如是认为不动产的动化了,我妻荣教授笔下的不动产的债权化了。对于深究于理论的人一定对此感到不快,因为概念死死地把持着视担保为物权之领地,而这也正是理论上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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