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法的统一

论商法的统一


徐学鹿


【摘要】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显然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关键词】商法;交易规则;商法全球化
【全文】
  统一有规则的统一和适用的统一,本文着重于分析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任何人都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显然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一、商法统一的历史回顾
  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分工,分工产生了市场交易,交易推进了以交易为目的的港口和城市的建立和发展。要让市场交易连续不断,反复地进行,就不可能没有交易所必须的市场交易秩序,这种“自发秩序起源于交易要遵循一定的规则”。[1]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就自然而然地问世了。这时的商法被人们称为商人法,即商人自己制定或编纂的交易规约或习惯规则,适用于商人的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由商人自己组织商事法庭和行使商事裁判权。这时的商法没有人为设定的公法和私法等诸多限制世界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的理论障碍,因此这时商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它的世界通用性。当时商人们将玻璃从科隆销售到巴黎,热那亚的商人把东方的香料或摩洛哥的谷物销售到伦敦,我国的郑和把商品销售到国外,这些市场交易均是以世界范围作为市场的。适应这种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说各国各地有差别的话,也是细节上的差别,虽然当时“每一个国家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城镇,都有它自己的一种商法,但所有这些商法的主要原则和最重要的规则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是趋于同一的。”[2]商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古代商法,向世人表明:“它是世界通用的法律。”[3](P416)而且世俗统治者还通过相互间的条约保证商法的统一性。这些条约规定外国商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从事市场交易的自由,以及迅速裁决条约双方交易者之间的纠纷,“条约保证科隆公民享有不低于英格兰商人所获得的优惠待遇”[3](P418)。把有关市场交易的条约、协定,作为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后来人为地将统一市场划分为国际、国内两种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的概念,从而从整体上维护了商法的统一性。
  当然,古代商法的统一,是由交易习俗(行为模型),向交易习惯法(行为规范)演变中的统一,这种交易习惯法被人们称为旧的商人习惯法,尽管它在中世纪前始终保持着统一,但这种统一还是低层次上的统一。
  中世纪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时期的商法被称为近代商法。近代商法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大陆法系又有资本主义和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商法之分。法国在中世纪分为许多由君主和主《商事条例》和1861年的为。度制教统治的领域,分别适用其有地方特点各种不同的法律了改变这种状况,他们开始了从事在一国范围内商法的统一工作。有草案。1807年9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的统一,然而由于拿破仑对民法典的特殊偏爱,从此开始了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先例,野蛮地肢解了1673年的《海事条例》,在此基础上于1803年公布了《商法典》《海法典》。制定《商法典》的本意在于实现法律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法国以规范家庭关系加市场交易关系的立法模式,不仅对本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以法国商法为样板的法国商法法系,以及接受所谓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所有大陆法系,包括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广泛的影响。由于它抛弃了古代商法统一性的优秀传统,其所依据的理论是一个使他们自认为理性的、顽强地抵制商法统一的理论。一旦接受这种理论将使之丧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品格,因为这种理论有很强的所谓“逻辑性”“、成套性”,作为个体将被扼杀其作为人的创新精神,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制、抗拒新的思想、理论的“基因”,若不采取特殊措施,很难从这种理论的桎梏中获得自我解放。作为法系,将使其成为很难顺应时代潮流的、僵化、封闭的体系。大陆法系凡是摆脱这种理论束缚的国家或组织,在商法的统一上就会出现新的气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