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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沈乐平


【摘要】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及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将相互持股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型四种基本形式,并着重对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相互持股形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墓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架构及方案。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建议
【全文】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我国有学者认为可构建相互持股模式。1999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彼此成为对方的第二大股东,形成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相互持股的格局。这是我国第一起善意大比例相互持股的案例[1]。对于这一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予以了审核批准,表明了管理层对相互持股的肯定。但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对相互持股却未作任何规定。相互持股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挑战,迫使法学界对此进行立法研究,以填补其空白。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定为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
  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1)单纯的相互持股,即A- B,这是相互持股的最基本形态;
  (2)直线型,即A-  B  C
  (3)放射型,即B  A  C
  D
  A
  (4)环型,即
  B   C
  上述四种形式中,第一种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三种都是由第一种演化而来。现实中,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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