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范式转换:从审判到调解

范式转换:从审判到调解


王梓臣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范式”一词来自希腊文,含有“共同显示”之义,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义。该词词源久远,在不同时代,在不同领域,词义多有流变。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库恩使其获得了社会学的含义,变成了“一个特定社团的成员共同接受的信仰、公认的价值和技术的总和” 。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认为,个人根据文化铭刻在自己身上的范式来认识、思考和行动。它指导、统治、控制着个人推理的组织和那些遵循范式的观念系统地组织。 我国理论界总结认为,范式就是某一科学家集团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为该学科的一种共同的传统,并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 限于文章篇幅和认知水平,我们在兼顾“范式”一词的上述含义的同时,又立足于中国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从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等方面来界定司法范式的外延,并进而首次对司法范式的内涵进行一次尝试性的探索。
  没有一个共同的范式,就不存在法官职业共同体。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就是“范式的共同”。范式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立身之本、事业之源、成败之根。对当下司法界深入了解,就会发现一种共同的范式并没有完全的形成,或者说,法官对于自己职业的观点、信仰、情感以及他们追求目标、思维方式都还没有统一,有时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这种状况,与其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社会转型期症候。近年来,许多国家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法官推动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新目标。 在这个转变之中,旧的司法范式依然存在,新的司法范式又尚未完善,从而显现出一种“失范”状态。那么,当前司法界的范式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便成为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本体论:审判中的主客关系与调解中的你我关系
  (一)审判中的主客关系——以事实为依据
  德国哲学家康德将人的理性称为“追溯本原的能力”,而本原,就是“放在第一的事物”。 对作为典型的理性人的法官来说,“案件事实”就是所谓的本原即“放在第一位的事物”,而追溯“案件事实”的能力,就是审判法官的理性。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审判一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符合,坚持只有查清事实才能维护正义。因此,在本体论上,审判重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把客体看成是外在于人的,主体凭借认识客体以征服客体,使客体为我所用。这里的“主体”不仅包括原告、被告,更重要的是法官;这里的“客体”,就是案件事实,也可以说,审判客体就是导致审判活动发生的那些纠纷 。原告、被告甚至法官都要主动地探求案件事实,还原历史真相。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审判中的主客关系,集中体现在一个动态的推理过程中。不管是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诉讼在法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双方当事人及其雇用的法律专家——律师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寻找法律提供的对其最有利的证据,做出对己方最有利的解释。法官按照庭审程序从事实调查到法庭辩论完成一个形式推理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