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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高标准的准入制度——截住大批“未来”法官 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已经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要求进行,标准在规范,操作方式在规范,这对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化是有相当好处的,问题是落后地区法院补充人员无法按照设定的程序走。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目的是从任命法官的条件去严格控制标准,把一些不具备条件却想通过“后门”、“关系”混迹于司法队伍的人员挡在法院门外,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在这方面,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但是具体操作上存在欠缺因地制宜,是“一统天下”的做法,表面上看似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背后却掩盖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之间、同一地方的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巨大的差距,对于西部地区、落后地区、基层法院而言,是实际上的不平等。为了照顾到这种“不平等”,统一考试后,对西部地区、落后地区等又采取了“降分政策”。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是享受降分政策的,因为该地区经济上欠发达,文化教育水平也不高,这一降分政策不能缓解该地区的用人需求。司法考试无疑落后地区改善司法条件的一道难关:第一、参考人数有限。尽管放宽到专科学历,但法律知识的天生性缺陷,没有多少人染指,每年的报考人数不超过百人;二是通过人数少,每年通过人数在5人左右,其中本来具有审判和检察资格的占一半以上;三是选择进法院工作的少,大多择业于收入较高的律师行业,或挂名于律师行业兼原职业,这些人才不能进法院工作的另一个原因是,进入法院工作还要参加一次公务员考试,这道多余的障碍,使得想进法院工作的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也心灰意冷。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对策的探讨
  法官出现断层,审判队伍不稳,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队伍现实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要颇费心思的,治本之策,需要宏观的体制改革和落后地区的经济腾飞,这不能是本调研文章所能涉及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只能从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现实情况和需要,并考虑其现实能力及出发,提出一些可缓解问题严重性的治标办法。
  (一)法官管理非行政化
  首先是法官管理要职业化,减轻行政事务对法官精力和能力的消耗。一是改革法院内务管理的行政化模式,实现审判职能的科学配置。法院内设了许多审判业务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审判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小机构,比如庭员的学习、廉政建设、经费运转甚至庭员的日常生活等,庭长、副庭长要花出一半以上精力承担行政管理,而庭长、副庭长都是由法官中的优秀人员担任的,这些相对优秀法官就不能集中精力从事审判业务管理,要分出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管理庭务,完成“一岗双责”。要使这些人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审判工作,必须改革法院现有管理模式,实行职业化管理。基本做法是:取消现有庭室局队设置,设法官管理处、助理法官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减少中层正副职职位数,分离行政管理事务,让更多的法官归位于审判。对法庭的设置和管理也可用两种模式替代现有法庭的设置:第一种模式是在管理处下设立一定数量的巡回合议庭取代现有法庭设置,每个巡回合议庭配备1—2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后勤管理处行使;第二种模式是撤并现有法庭,建立功能齐全的中心法庭,整合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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