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合适的作法是,使该种妨害登记请求权的中间处分行为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在发生如下事由时,该中间处分行为确定有效:第一,预告登记请求权人事后予以追认;第二,权利人与义务人间的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等,从而使权利人的物权变动请求权消灭,此时预告登记因其原权利灭失而失去效力;第三,预告登记被涂销。在此之前,中间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一旦没有上述事由发生,预告登记请求权人作成本登记,该中间处分行为则确定地失去效力。
对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效力制度做这样的设计,就能够较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利于鼓励交易的进行。
三、预告登记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不应过于狭窄
预告登记的范围即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设立了该制度的国家对此均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为保全目的在于转让或者废止一项土地上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土地上负担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变更这些物权的内容或其顺位的请求权,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中将其纳入预告登记。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预告登记也为许可。《瑞士民法典》第959条第1款规定:需法定预登记的,如先买权及买回权、买受权、租赁权等个人权利,得在不动产登记簿上预登记。第960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之一种原因,得预登记对土地的处分限制:(1)官方为保全有争执的或有待执行的请求权所发布的命令;(2)出质、破产或遗产延期分割;(3)属法定预登记的,如家宅的设定及后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权利。根据我国“台湾土地法”第79条规定,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下列请求权:(1)关于土地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2)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变更之请求权;(3)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规定:假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进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时,亦同。
从各国规定来看,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外,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的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保全债权的请求权。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是因为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的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在实体上已经发生效力,但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保全这种实体上已经发生变动的物权,使其具有对抗效力,法律遂允许权利人进行预告登记。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只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不可能存在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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