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发生新兴趣,改变了正当化罗马法的方式,使文字解释的方法纯粹、精微。但由于只局限在回归古代典范,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对一再出现的,能否认识到绝对的社会生活伦理定则的问题,并未提供答复。因此,到17世纪初,这种人文主义法学就跟不上新的欧洲极盛思想。又由于传统评注法学派的反击,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进一步走向衰落,但其活动则一直持续至18世纪。
【注释】作者简介: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139-142、133、13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昆廷?斯金纳著,奚瑞森、亚方译:《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文艺复兴),305、309-312、312、314-315、312-314、309-310、68-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罗兰?斯特龙伯格著,刘北成、赵国新译:《西方现代思想史》,1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J?M? 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1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费尔南?布罗代尔著,肖昶等译:《文明史纲》,317-318、316页,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34-3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 罗科斯?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43-44、44、4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48-4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 、、、 弗朗茨?维亚克尔著,陈爱娥、黄建辉译:《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上),22、34、74、280-281、263-266页,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94、9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375、121、1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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