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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理念的萌动

  由于受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对古典时代典型的倾情的影响,在法国发展得尤为强劲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法律传统文献进行了一种致命的批评。他们认为传统的文献在风格上粗糙而不纯正,在哲学上幼稚而无知,对其所涉猎的法律文本的历史背景毫无知识[1](P139)。在人文主义法学家眼中,评论法学派糟糕的拉丁文、历史敏感性的完全缺乏以及对原始文献的无视是令人哀叹的;所以“返回原文”现在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出要撇开烦琐冗长的评注,透过忠实于原初文本的版本回到法律文献本身;他们甚至觉得《优士丁尼法典》都不可信,而渴望回到古代罗马法学家的原作上来。就研究优帝之《民法大全》来说,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们不再以前人留传下来的注释文献为满足,从而开始以独特的风格研究罗马法,用人文主义的原则以及严谨的语言学和经验的历史学的知识,从事于罗马法大全的注释,并对前人注释罗马法的文献内容,提出严厉的批判。
  随着对原始文献重新发生兴趣,《民法大全》的历史性质得到强调,人们希望按照当时的历史面目重新发现罗马法。这第一次促使人们试图探索《民法大全》中的“添加”,并且由此揭示出真正的古典法[12](P49)。这样,在古典文化领域和罗马法复兴运动中,造就的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重要特征就表现在,主张对古代罗马法文献的校勘,对原始文本直接的分析和在此基础上的综合。罗科斯?庞德认为,15世纪下半叶和16世纪的人本主义者(The Humanists),乃是一个法学家的学派。相比较而言,这个法学派对实际法律几乎无甚直接影响。从事实际活动的法律人当时依旧在追随评注法学家;他们只关注评注法学家的注释并且以其赋予文本的那种形式评注文本。他们被称之为“意大利学派”。但是,现代世界中科学研究法律的方法却直接起源于人文主义者,他们被称为“法国学派”[7](P43)或称为法国人文主义学派。
  这种被称为法国法学派的人文主义思想的开创性贡献在于,力图改变评注法学派的法律方法,重建古代法律文本的纯粹性。他们主张用纯粹的渊源取代传统,以理念的认识取代藉逻辑手段证立权威的做法,用体系代替个别性地批注词条。在这些要求里,人文主义法学首次指向法的历史源头、理性法的理念性、内部体系、一般概念,最后是转向历史法学派的“新人文主义”[9](P74)。人文主义法学派崇尚用哲学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古典罗马时代及其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企图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以及它在古代社会所处的地位。这就要求破除中世纪以来所堆积的诸多对罗马法的束缚和误解,开拓一条真正从历史角度进行研究的途径”[16](P57)。从而对现代西方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第一,人文主义法学基于追求真理意愿而来的义务感,企图将语言学和历史学批评的具体技巧应用于古代典籍,借以反驳经院哲学对民法典的传统解释,尤其是这样一种蓄意歪曲历史的假设:法学家的主要宗旨应该是使法律条文尽量适应现有的法律环境。他们谴责这种方法论是野蛮的和无知的,并坚持认为:倘若要真正认识民法典,就应该根据法典条文本身的史学和语言学方面的技巧来思考这些条文。从这种角度来认识民法典的结果,是人文主义者对一种新型的和比较侧重于历史的法学,做出实质性的贡献[2](P309-310)。这个实践上的努力,陆续积累起一种不论是在规划方向上,或是在范围上都远远超越注释法学的文献,并为现代法律文献中最重要的种类做好准备[2](P68-69)。
  第二,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所代表的是从后世所增益的文本中恢复经典文本的原貌,关注希腊影响罗马法的程度以及引致变革的因素,关注罗马法文本的体系,及其作为当下的现实制度基础的可能用途[4](P174)。由此可见,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偏重理论之研究,这对罗马法理论的探讨有重大的意义,尽管对法国实务影响是间接的。然而,人文主义者这种偏重理论之研究的合理主义,动摇了优帝法典的古老权威;而且,正是人文主义才使法律家成为真正有学养之士。这些法律家,“在现代应用中,不再取向于普遍性,风格虽然有些传统但仍不失为进步,并且专注于当下任务的法律实务,已经自信十足地立定脚跟” [9](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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