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恰托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领导人和创始人,也是早期法学中的人文主义潮流的代表人物。阿尔恰托最初接受的是传统的法学教育,1511年后以开业律师的身份回到他的故乡米兰。由于受人文主义文化的影响很深,阿尔恰托坚持认为,律师也需要有人文主义学术的充分的基础训练。1518年,阿尔恰托应邀到法国阿维尼翁大学担任民法教授,1529年转往布鲁日大学。阿尔恰托依靠人文主义者的手法,加之对法律具有远为全面的理解,终于将人文主义者多少有些零散的见识,发展成为对法学的系统的新观点。他的成功研究和教学使布鲁日大学成为当时欧洲著名的法学研究中心,以致他首创的人文主义方法不久之后便干脆成了教授法律的法国方法(Mos docengi Gallicus)。英国学者昆廷?斯金纳说:“在他卷帙浩繁的法学著作的几乎每一页都可以看出他基本上是人文主义的信仰。”阿尔恰托首先采纳波利齐亚诺将民法典看作是历史文件的做法,于1515年就民法典发表一部早熟得惊人的著作《短注集》。在此书中,他尽量集中于著作文字本身,利用对拉丁文献和希腊文献的知识来阐明著作的精确意义;还以瓦拉的方式,对公认的手稿中明显的讹误作了一些揣摩性质的校勘。其次,他还推进克里尼托关于法学辞汇的工作,于16世纪20年代初期对《汇编》中题为“论辩义”的部分进行详尽的研究。最后,他对逢波尼奥提出的有关设置司法职位的历史问题感到兴趣,就古罗马的地方行政官职务撰写一部简短的论著[2](P312-314)。
居雅斯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运动中最为杰出的一位。居雅斯师从阿尔恰托,他对Pauli sententiae所做的注释属于他最早的著作,这也是那个时代鲜为人知的论述优士丁尼以前的罗马法方面著作之一。同时他还整理并加注释地编辑另外一部著作Ulpianitituli(《乌尔比安努斯的业绩》);最重要的是他对保罗鲁斯、奈雷蒂乌斯、马塞留斯、乌尔比安努斯等伟大罗马法学家的著作都作了评注[13](P105-106)。居雅斯庞大的作品集,几乎都是关于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注释研究,他是对原有文本加以科学性研究的群儒之杰出代表。居雅斯致力于罗马法的历史研究和文物研究,并成为法律史研究的先驱者。以至于当代学者竟然仍持有这样的看法:像萨维尼之辈的一代罗马法学者所做的工作,只不过是在居雅斯留给后世的浩瀚资料中探索一下而已。
雨果?道诺则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阐释的先驱者。因此,分析意义上的罗马法体系——正如论者们在19世纪所研究的那种体系——可以说渊源于他[7](P44)。道诺也是阿尔恰多的学生,作为人文主义法学家,他相信在优士丁尼法表面上的混乱之下必定存在一个理性的结构,并试图指出这一理性结构。从这种体系化的观念出发,道诺对后世私法学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首先,他把优士丁尼所提出的“法(ius)”理解为归属于个人的主观权利,而将整个法律理解为一个权利的体系。根据优士丁尼将“ius”定义为“授予每人其所应得的观点,道诺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分析法律,即在不同的情况下将属于个人的ius分配给他们——在这里ius显然就成了个人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其次,道诺是法学史上第一位将法律体系区分为由主观权利构成的实体法与诉讼程序两部分的法学家。最后,也是道诺首次提出在含义上与后世潘德克顿法学基本相同的他物权概念(即iu ra in rebus alienis或iu ra in re aliena)[17](P50)。
弗朗索?浩特曼,对优士丁尼修订法典作了著名研究,罗科斯?庞德认为,他在1567年出版的《反特里波尼安》(Antitribonianus)一书中,就已经质疑和抨击优士丁尼法典在现代欧洲的权威性,并使法律从优士丁尼法典的文本中获得解放。浩特曼还著有一部系统的反暴君论著作《法兰西的高卢人》,并成为反暴君论的理论专家。浩特曼坚持认为,善法具有伟大的价值,应当鼓励去学习和完善适合地方条件的法律。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即使没有浩特曼对法律应持革新的态度,法学人本主义者对于属地法的启示也是一目了然的。法学人本主义者导致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属地法从理性上肃然起敬和学习,这或许不完全是偶然的,成果极其突出的属地法学,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意料之外的副产品[13](P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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