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的兴起,也顺应中世纪法国法律实践的需要。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自15世纪起,率先在欧洲形成民族国家的法兰西开始制定本国法——主要是记录习惯法。立法数量上虽然没有英格兰那么蓬勃,但从16世纪后开始变得不可或缺。尤其是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颁布许多条例,其中的某些部分还被吸收到后来的拿破仑法典。现代学者认为,记录习惯法对于法国共同习惯法的逐渐形成并最终导致习惯法与成文法的融合,都是十分必要的。否则,1804年民法典绝不可能统一法国的法律 [11](P121)。
至15世纪中期,法国的许多习惯法已经被成文化。特别是法国的君主政权通过下令“认可”(即像法律一样记载和颁布)各种地方习惯,把分化了的国家法律都打上皇家的印记。这种“认可”的做法是一个很独特的现象,一方面,它是形成文字并登记在册的习惯法,而另一方面,它又是立法,因为那些文字被赋予法律的效力,其他未被“认可”的习惯就不能与它相违背[16](P102)。习惯法的编纂在卡洛斯七世(1454)、路易十一世(1481)和亨利三世的命令下持续进行,作为这一运动的最大成果,便是1510年编纂出版、1580年修订的《巴黎习惯法》(Coutume de Paris),此书极大地推动各地区习惯法走向统一的进程。它在法国北部习惯法地区,获得类似于法国南部罗马法区中的《民法大全》的地位,面世后就成为习惯法区中通行的普通法,为各地所采用,其后还出现有关它的注释著作。《巴黎习惯法》一书的重要性日显突出,还要归功于巴黎最高法院(成立于13世纪中期)富有影响力的判决。1580年该书新的增订版便载有巴黎最高法院对于一般问题所作判决的摘要[11](P122)。有学者认为,当时法国立法的发展,还没有全面到能置法学家意见于不顾的地步。巴黎高等法院及其下属的各省法院的法官们都受过罗马法的训练;为解释和评论各地区习惯法而著述不断的学者们,都曾在讲授罗马法中接受过教育,都在评论习惯法(Coutunmier)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法国南部,这种作用还表现在,他们不是意大利注释法学家们的“跟屁虫”,而是改装换颜,以罗马法研究的开山鼻祖的身份出现。同时,法国的法学家也在人文主义运动中承担主导性角色[16](P102-103)。
三、人文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开创性贡献
在15世纪40年代,洛伦佐?瓦拉(Lourenco Valla,1406-1457)成为最早的对罗马法进行评注的先驱提出批评的人文主义者。瓦拉将语言学和历史学批评的具体技巧应用于古代典籍,不仅证明所谓君士坦丁的圣职授予书乃是赝品,而且著有《论拉丁文的优美六卷集》,指出当时“日益普遍的语言不纯现象……有许多是法学家作出的”。他指责评注法学家们误解了拉丁文,在讨论法学遗产问题时提出一些毫无意义的区别,尤其是在阐述法学辞汇时,“既不合乎道理,也不合乎恰当的用法”[2](P309-312)。瓦拉之后的一代人中有几位主要学者对瓦拉的“法学人文主义”观念予以发挥。1480年在佛罗伦萨担任希腊文教授的安杰洛?波利齐亚诺(1454-1494),首次按照新的人文主义手法对优士丁尼法典作了分析,这一工作使他被誉为是第一个使优士丁尼《汇编》重见光明的人。曾在罗马跟瓦拉本人学习的朱利奥?蓬波尼奥(1428-1497)开始不仅在在语言学方面还在史学方面开始引申瓦拉的方法论,发表一部《罗马史概论》以及一部历史分析著作《罗马的地方行政官、法律和教士》。一些开业的法学家,“承认瓦拉的批评言之成理并开始使用他的新手法,这是法学人文主义的第一个胜利”[2](P312)。
在法国,较早使用“法学人文主义”这种新的手法,是人文主义者纪尧姆?布代(Guillaume Bude,1467-1540)。布代于1501年前往意大利,在佛罗伦萨跟随法律人文主义者克里尼托学习过人文主义方法。他于1508年出版了猛烈抨击经院主义法学的论战之作《法学汇编注释》。此书对瓦拉及其追随者已经探讨过的史学方法和语言学方法有重要的发展。布代首先成功地使大量的对罗马法所作的单独注释成为不可信,指出这些注解往往是以对关键的罗马法学名词原文的讹误或是时代颠倒的曲解为依据的。他还开始质疑把罗马法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整体的整个趋势,并以实例证明其内容实际上是由古罗马史上各不相关有时期的材料拼凑而成的。布代没有将民法典当作“文字的理性”,因此也就没有当作一种直接有效的法律渊源,而是将它当作一份需要按照新型的人文主义古诠释学来加以解释的外来文件[24](P314-315)。到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在人文主义运动中承担了主导作用,重量级人物包括法国布鲁日大学的阿尔恰托(Andren Alciati,1492-1550),雅克?居雅斯(Jacques Cujacius,1520或者1522-1590),雨果?道诺((Hugo Doneau, 1527-1591),巴黎大学罗马法教授弗朗索?浩特曼(Francois Hotman,1524-1590)以及法贝尔(Faber,1557-1624)等。他们强调语言和历史,要求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进行比较的方法来研究罗马法,强调恢复作为一种古代文化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企图通过人们对罗马法中包含的理性知识的增长来改革西欧中世纪后期的法律[10](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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