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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理念的萌动

  在某种意义上,宗教改革也是文艺复兴的一个结果。从表面上看,它虽然是宗教内部进行的改革,但实质上是人文主义运动在宗教神学领域的延伸,是新思想文化运动的组成部分,是新兴的“资产阶级革命”(恩格斯语)。宗教改革的影响甚至比人文主义更大、更深远,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这场运动本身是国家日益成熟、民族主义日益兴起的一个表现。它最终消除了对王权的制约,从而强化了民族主义。它使各个国家都陷入了内战和动乱,从而迫使世俗政府来维持秩序和决定信仰的条件。在思想领域,伴随宗教改革出现了主权概念和君权神授观念,与之对立的是加尔文宗教和耶稣会的反抗权利[3](P18)。
  新教人文主义者普遍拒绝基督教教会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垄断,并谋求从教会学说以外的视角来看待自身所处的社会和世界。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就受益于人文主义者的思想影响,他否定经院神学,反对其苍白的重智主义,强调人们内心情感生活,从而在中欧的普通民众中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大震动。路德引用原始基督教的教条“因信称义”来阐发自己的宗教思想,它意思指人的灵魂得救不在于教会,也不在于“事功”,只在于个人的内心信仰。只有信仰才是获救的必要条件,“事功”只是信仰的结果。这种“因信称义”说消除了教会的权威和不确定性,并以信仰的方式返回个体性和内在性,也可以说是“人的发现”。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思想也属于“因信得救”说,但是,他用上帝“先定”论予以深化、强调了“因信得救”的宿命论。“先定”说指宇宙中的一切都源于上帝永不更改的安排和命令(“先定”),因此个人得救是上帝预先的拣选,早已注定,个人的功德和教会的存在都不能改变上帝的先定。个人事业的成功只是表明实现了上帝所赋予的先定使命(天职)。
  由于宗教改革家对“因信称义”的理解,引发激烈争论,把焦点从形而上学的分析和思辨转移到个人的体验和圣经在信徒认识上帝的作用上。于是导致一种新的人文关怀,即要把基督信仰与个人的生活经历关联起来。用现代世俗主义者的眼光来看,这种将宗教(公共)生活世俗化的观点并不是一件坏事。人类已经变得更加理性,人们早已抛弃了各种过时的信仰。他们已经拒绝的,如果不是上帝,那么至少是各个教会礼仪所附属的东西。它是人类成熟和独立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公共生活世俗化的种子,其结果是加强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精神,也是催生现代世界诞生的重要因素。
  宗教改革直接的要求是消除教会的权威,由外在的权威返回个人的内心信仰。而人文主义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冷静、批评、独立判断、知识自由与自信的精神。这事实上是人文主义者无意识追寻的结果,与习惯在一切方面接受教会权威的中世纪恰成相反。因此,人文主义的传播强有力地影响了新教改革的兴起并深刻地影响了接受它的文明统治者[4](P157)。 “广阔得多”“多样得多”的人文主义观点蜂起,反映了影响人民思考的各种民族国家的成长,也反映替代彼岸世界宗教观的世俗观点的兴起,以及宗教本身分化为若干流派的变异。这样,曾经是中世纪标志的思想统一性,终于在16世纪开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思考方式的更大的多样性。事实上,此时开始渗透到天主教会的人文主义精神逐渐得到包括多位主教在内的上层人物的支持,继之而起的,是法律家人文主义的确信。这种法理念的确信,是在人文主义法学家对中世纪权威、经院学派之认识方法的战斗中产生的。因此,布罗代尔认为,“不从与基督教进行对话的含义上加以理解,就无从理解欧洲思想,即便这种对话充满杀气,这种争论非常暴烈。这种视角对了解人文主义至关重要,而人文主义是西方思想的一个基本方面”。[5](P316)
  人文主义对世俗生活的重视,必然引起对世俗法律的重视。文艺复兴促进人们对古罗马法的研究,带来“罗马法的复兴”,并使人们开始用科学的方法而不是神学的眼光去面对罗马法。伯尔曼认为,西方从16世纪开始的法律革新的关键是路德关于个人权力的观念变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中心[6](P34-35)。罗科斯?庞德认为,知识的复兴、哲学思考的影响,以及人文主义的研究(Humanish study)引发了诸多的科学观念,而正是这些观念使得这一时期研究法律之方法的持续发展有了可能性。在13世纪的时候,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首的哲学家们,就开始考虑正当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制度的哲理底蕴。与此同时,人文主义者也正在为人们对罗马法进行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奠定基础。这样,两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事件,确立起一门法律科学[7](P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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