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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反向持股与非控股投资权益论新解

  反向交叉投资更为极端的局面是,当子公司向母公司的投资比例超出绝对或相对控股权比例时,二者之间的控股地位可以游移易位。母公司因为享有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而当然享有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是,子公司亦因对母公司的反向投资而持有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权地位而产生了对母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形成了“母即是子,子即是母”的反伦理股权治理结构。因此,在全资子母公司之间应当禁止反向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关联企业间是可以交叉投资的:一是母子公司之间不是全资投资关系而是有第三方参与到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时,尤其是在第三方对子公司享有绝对或相对控股权时,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反向交叉投资的法律空间是存在的。此时,在非全资母子投资结构关系中,向母公司进行反向投资的决策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实际是第三方,从而避免了母公司利用反向投资制度实施抽逃出资非法行为的可能。虽然,此时的反向投资仍有部分比例的出资在客观上涉及到母公司的撤资,但由于子公司的控制权在第三方,从而消弭了这种规避性。二是具有平行非控制关系的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投资,从而形成相互循环持股关系。诸如,乙、丙同属甲公司的子公司,则无论该两子公司的股权构成中是否有第三方的参与,该两公司之间皆可相互交叉投资。因为无论其如何循环持股,此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走向依然是正向的,不会发生反向易位的问题。
  要理解上述反向交叉投资中的有关原理,必须对母子公司的概念界别进行新的考量。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子公司本身就是母公司全资投资或控股投资的产物,如果达不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效果则不能称之为母子公司,因此这种理论不承认参股子公司的概念。但实际不然,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并没有对子公司的被控股概念进行绝对的界别,故用是否控股来判断子公司的属性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只要有参股情形的存在,上游公司对下游公司的影响力依然存在,故即便上游公司对下游公司未达到控股的程度,该上下游公司之间仍然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而不能仅把达到控股程度的上下游公司称之谓母子公司。
  基本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支持反向交叉投资行为的关键是审查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股权的走向发生逆转易位的问题。否则,应当禁止反向交叉投资和循环持股股权结构的出现。
  二、对非控股方投资权益的保障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根本出路
  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是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并通过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路主要在于解决好控股方于非控股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诸多公司内部纠纷归根结底是股东权益冲突的延伸。因此,控股与非控股股东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将是解决公司僵局的基本出路。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些提升公司治理绩效的建议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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