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追问三:如何冷静看待和正确对待证据制度的改革与移植
在进行证据制度的改革与移植之时,必须要首先研究“供体”和“受体”是否会存在“排异”现象的问题。达马斯卡提醒准备进行证据制度移植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借鉴他国经验进行改革无疑是一条终南捷径,但是“当人们制定新法时,确保它与本国的制度能够兼容显得至关重要” 。达马斯卡为了说明不假思索地、生搬硬套地进行证据制度的移植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设想了两种情况,即在大陆法系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和在英美法系增强法官的积极性。
首先,达马斯卡阐述了两大法系事实认定活动的不同控制者,大陆法系的刑事法官对事实认定活动拥有最大份额的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在英美法系更多的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掌握。那么,当英美法系特色的律师移植到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官被“放进”英美法系的背景中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达马斯卡一一进行了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具有中立性,不存在只属于一方的证据。如果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作用被强化,律师积极收集和提供属于一方的证据,则审判的公正必然要求另一方在场能够对丧失中立性的证据进行质证,以抵消一方的证据对裁判者的不当影响。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强调对抗性的,“事实认定活动并不要求诉讼参与人总是同时出现在同一地方” 那么,对于证据的检验和质疑就变得不可能,法官将会很容易“偏听则暗”。而且,要强化律师的作用,必然要强化其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律师“和证人接触仍被视为试图污染法庭信息来源的不当举动” 所以,在既定的大陆法系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再有能耐也难以施展身手。在看第二种情景,即增强英美法系法官的积极性,在英美法系的既定框架下,对抗强烈的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质证,如果原本相对消极的法官被调动起来,也积极对证据进行调查,将会如何呢?由于法官庭前对证据知之甚少,如果积极调查证据,例如积极讯问,很容易打乱律师的证据展示思路,而且由于法官“心中无数”,所以其主导地位很容易被律师轻易拿下并接管。如果法官想要了解更多,则需要预览信息更全的案卷,而这是严重损伤普通法系对于司法中立的传统理解的。
对于上述两种情景的假设,并不是说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之间绝对不能移植或者存在什么不可跨越的鸿沟,如果有这样的想法绝对是达马斯卡的误解。注意:达马斯卡所假设的前提是只有部分制度的移植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的转化。达马斯卡提醒改革者需要谨慎的研究“预期的制度移植和新环境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考虑受体一方的文化是否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承受计划之中的改革所带来的广泛影响的能力。” 用个浅显的比喻或许能够说明这一问题:某人在商店看到某一套设备功能很好,但是只购买了其中一个部件,回来后发现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设备或者既有的设备与新购买的部件不匹配,而不能达到他预想的良好结果。
六、结语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太多的知识需要人们去研究、去追问。两大法系许多相同或者相关的证据制度中,既表现出司法裁判中的共性,又不乏不同法律传统下的个性。达马斯卡通过对两大法系的证据基础理论、若干证据制度和证据种类的剖析,对证据制度理论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刻、独到的诠释,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开卷有益,一点不假。读一读《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确实对于致力于证据制度的研究和改革者来说,具有“醍醐灌顶”之效。但是笔者需要说明两点问题:第一,由于该书汇集的是达马斯卡的11篇论文,所以不可能像专著那样存在一种贯穿始终的、明显的主线,内在的逻辑性并不是很强或者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达马斯卡的众多论文所表达的思想之间实质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的,这就首先对读者的理论背景提出了一定的水平要求。建议读者在读这本书之前,最好能够对两大法系的基本背景知识进行全面了解,这样在读此书时,对达马斯卡所言的内容才能有更为准确、深刻的认识;第二,由于本书是翻译的达马斯卡的英文论文,所以语言上面肯定与中文论文的“味道”不同,但是既要保持原文的“原汁原味”,又要考虑能够为与达马斯卡异国的我们所接受,确实是件不容易把握的事情。所以建议读者多次、细细的“琢磨”本书所展现的达马斯卡的思想。于此书而言,任何“浅尝辄止”,是不能取得“真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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