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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王强;吴光红


【摘要】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而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关键词】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
【全文】
  近年来,行政垄断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虽然学界关于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还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反行政垄断。然而,从目前有关研究看,我国学者研究的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似乎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概念之新探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1) 2、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2) 3、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4) 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5)
  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虽然上述第六种定义看似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在一切领域,但论者在概括行政垄断特征时,仍将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为行政主体,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与利用者。行政垄断的制造者为运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6)第二,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第三,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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