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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须重视对案件线索的调查

  二是客观性。案件线索是一种客观存在。任何案件线索,不论是公民控告、举报、媒体反映、单位移送,还是司法机关自行发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线索所反映的情况,在没有专门机关进行调查之前,都是一种事实,而不关乎这种事实的真假。
  三是广泛性。案件线索的广泛性一方面是指其反映的内容纷繁复杂;另一方面是指它所反映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违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存在的问题属于何种性质、应当由谁来判断、管理、管辖具有不确定性。
  四是相关性。案件线索有时可能表现为分散、庞杂,但是作为一种信息载体,与其所要反映的违法犯罪问题必然具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五是动态性。作为案件线索,其在起止时空上有一定的局限,同时其功效也有特定的范围,但也不是孤立静止的,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和案情的进展,案件线索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
  二、明确检察机关调查线索的权力
  案件是线索的交织品,案件线索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脉络,是司法机关认识案件的途径。对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我们通常要经历简单识别、性质识别、价值识别三个阶段,判断线索反映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都以必要的调查为依托,因此,明确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违法犯罪线索开展调查权的法律性质有重要意义。
  (一)调查权是检察权的组成部分。检察权,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有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产生的监督权或者制衡权。其主要功能是监督、制约行政权、审判权等其他国家权力,以国家名义公诉犯罪、打击犯罪,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调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发现或接到反映、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线索,即予以受理并开展专门调查,这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是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要求。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法律的全面遵守。而职务违法犯罪正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极端表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调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权的过程,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性质,与检察权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高度契合。
  (三)检察机关对线索开展调查符合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依法开展调查,直接体现出对职务违法犯罪人员司法弹劾权的实现。检察机关调查所追求的目的,不仅包括普通刑事侦查活动所要实现的追诉犯罪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自己的调查活动引导促进和保证行政、司法活动不脱离法治轨道,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鲜明的司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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